起訴后判決前原告轉讓債權的規(guī)定是什么

導讀:
若原告已經將債權合法轉讓的,與被告之間已無直接利害關系,原告應當申請撤訴;而接受債權轉讓的第三人,則作為適格原告,可以決定是否重新起訴或與原被告協(xié)商解決。持有債權債務的各方通過協(xié)議或者其他途徑協(xié)商債權轉讓的行為。那么起訴后判決前原告轉讓債權的規(guī)定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若原告已經將債權合法轉讓的,與被告之間已無直接利害關系,原告應當申請撤訴;而接受債權轉讓的第三人,則作為適格原告,可以決定是否重新起訴或與原被告協(xié)商解決。持有債權債務的各方通過協(xié)議或者其他途徑協(xié)商債權轉讓的行為。關于起訴后判決前原告轉讓債權的規(guī)定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根據(jù)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
第八十條規(guī)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依照以上規(guī)定,處于訴訟中的債權是符合債權轉讓條件的,若有限制的可能也只能是第(三)項“依照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但是目前無論實體法還是程序法中均沒有禁止轉讓的規(guī)定。因此從法理上講,訴訟程序中的債權在法律上是可轉讓的。但是還要兼顧訴訟程序法秩序性的要求,因此訴訟程序中的債權原則上應當允許轉讓,但應當加以限制和規(guī)范。
若原告已經將債權合法轉讓的,與被告之間已無直接利害關系,原告應當申請撤訴;而接受債權轉讓的第三人,則作為適格原告,可以決定是否重新起訴或與原被告協(xié)商解決。
1、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2、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3、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4、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企業(yè)在采購時,用持有的第三方的債權作為貨款支付給銷貨方,銷貨方銷售貨物收到的是應收賬款,但是對方債務人不是購貨方,而是第三方即原來與購貨方有債權債務關系的一方。
持有債權債務的各方通過協(xié)議或者其他途徑協(xié)商債權轉讓的行為。與上一種類型不同的是,發(fā)生債權債務的交易活動在重組前已經完成,或者債權轉讓時并不同時發(fā)生交易行為,進一步說,重組后發(fā)生的交易僅僅是執(zhí)行重組的結果,比如以非貨幣性資產償還債務等。這樣轉讓的會計處理,可以比照《債務重組準則》進行處理。
企業(yè)進行以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非貨幣性資產的交易中,含有部分應收款項,此時,應當計算應收賬款占非貨幣性資產的比例,以便確認是非貨幣性交易還是貨幣性交易。
轉讓應收賬款時,轉讓方對未來應收賬款的實現(xiàn)與否負有連帶責任的轉讓行為。比如,用應收賬款作抵押而進行的融資,表面上應收賬款轉讓給了貸款方,但是,應收款項到期是否能夠收回,在融資時是不確定的,所以,對于轉讓方而言,是一項或有負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