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訴訟

導讀:
2003年8月13日,原告陳某以債權人的身份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殷某償還欠款5000元。被告殷某答辯認為,該筆債權轉讓的通知方式和主體不合法,其與陳某之間沒有形成債權、債務關系,應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債權轉讓訴訟民法典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第一種意見認為,建筑公司與陳某自愿協商轉讓債權且該公司已委托孫某向殷某履行了通知義務,所以該轉讓行為對殷某發生法律效力,陳某可直接向殷某主張債權。那么債權轉讓訴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3年8月13日,原告陳某以債權人的身份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殷某償還欠款5000元。被告殷某答辯認為,該筆債權轉讓的通知方式和主體不合法,其與陳某之間沒有形成債權、債務關系,應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債權轉讓訴訟民法典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第一種意見認為,建筑公司與陳某自愿協商轉讓債權且該公司已委托孫某向殷某履行了通知義務,所以該轉讓行為對殷某發生法律效力,陳某可直接向殷某主張債權。關于債權轉讓訴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3年8月13日,原告陳某以債權人的身份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殷某償還欠款5000元。被告殷某答辯認為,該筆債權轉讓的通知方式和主體不合法,其與陳某之間沒有形成債權、債務關系,應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債權轉讓訴訟
民法典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案情:
陳某與某建筑公司有業務往來,經結算建筑公司共欠其材料款8、2萬元,經陳某多次催要,建筑公司償還了2、6萬元,余款建筑公司無力支付,但表示公司有對殷某的到期債權5000元,愿將該債權轉讓給陳某,陳某亦同意接受,雙方在2001年11月達成債權轉讓協議。建筑公司于2002年1月委托某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孫某口頭通知殷某該筆5000元債權已轉讓給陳某。后陳某向殷某主張權利時,殷某以不欠陳某款為由拒付。
2003年8月13日,原告陳某以債權人的身份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殷某償還欠款5000元。被告殷某答辯認為,該筆債權轉讓的通知方式和主體不合法,其與陳某之間沒有形成債權、債務關系,應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株洲律師評析:
法院在審理中對該案建筑公司與陳某之間轉讓債權的行為對殷某是否具有法律約束力產生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建筑公司與陳某自愿協商轉讓債權且該公司已委托孫某向殷某履行了通知義務,所以該轉讓行為對殷某發生法律效力,陳某可直接向殷某主張債權。
第二種意見認為,建筑公司與陳某之間轉讓債權行為存在瑕疵,因為該公司沒有直接向殷某履行通知義務,該轉讓行為對殷某不發生法律效力,陳某無權直接向殷某主張債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