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后的訴訟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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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代位權是基于債權人債權的保全權能而產生的一項從權利,其立法宗旨仍為債的請求權之保全。債權人不能將其與債權相分離轉讓,也不得與債務人協議放棄。債權轉讓后,受讓人取得債權,同時取得債權從權利,包括代位權、撤銷權等。(三)結論受讓債權后,新的債權人取得代位權這一實體法上的權利,有權依法定訴訟渠道予以主張。依照這一規定,債權人行使其代位權,應當通過法院予以主張,也即應當通過訴訟方式進行,這就是所謂的代位權訴訟。那么代位權訴訟轉讓債權后怎么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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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債權轉讓過程中提出反訴訟的條件是什么一、須由本訴的被告向本訴的原告提出反訴與本訴當事人的同一性的特征決定了只有本訴的被告才能夠向本訴的原告提出反訴。如果不是本訴的被告,如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被告的訴訟代理人,則無權提出反訴。那么在債權轉讓過程中提出反訴訟的條件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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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訴訟程序中是否可以轉讓債權符合條件就可以轉讓。《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占有而受到影響。第五百四十八條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第五百五十條因債權轉讓增加的履行費用,由讓與人負擔。那么在訴訟程序中是否可以轉讓債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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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債權轉讓后訴訟時效是會中斷的。債權轉讓會導致訴訟時效中斷,下列情形可以產生債權的訴訟時效中斷,導致時效重新計算的的效果。(五)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的,訴訟時效從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之日起中斷。債務承擔情形下,構成原債務人對債務承認的,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務承擔意思表示到達債權人之日起中斷。同時,權利人對同一債權中的部分債權主張權利,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及于剩余債權,但權利人明確表示放棄剩余債權的情形除外;對于連帶債權人中的一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由,應當認定對其他連帶債權人也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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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債權轉讓通知能夠引起訴訟時效中斷。債務人在債權轉讓協議、債權轉讓通知上簽章,或者原債權銀行在全國或者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布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債權轉讓發生在債權債務訴訟時效期間內。需要注意的是,只要將債權轉讓通知送達債務人,債權轉讓協議不需要催收內容。前述機關決定不立案、撤銷案件、不起訴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立案、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之日起重新計算;刑事案件進入審理階段,訴訟時效期間從刑事裁判文書生效之日起重新計算。、債權轉讓的,從債權轉讓通知到達債務人之日起中斷。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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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債權債務關系未超過訴訟時效的證據。不能及時清收的債權,在法律上還存在一個訴訟時效問題。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根據法律規定,有法定事由時還可以導致訴訟時效“中斷”,即重新計算,期間長短仍為2年。法律對中斷的次數沒有加以限制。如債務人不予配合,即說明對債權債務關系雙方之間存在爭議或債務人有賴賬的主觀惡意,就應引起我方高度重視,及時采取相應措施。或考慮提起訴訟,或在專業人員指導下采取“中斷”的其它措施。那么公司轉讓中資產駁離及債權的訴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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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訴訟方式通知債權轉讓原告起訴前未將債權轉讓通知被告,在不損害被告利益的情形下,原告直接起訴被告,其請求也應當得到法律的支持。后第三人將債權轉讓一事通知了被告,但被告未及時將債權轉讓款支付我公司。原告與第三人簽訂的債權轉讓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有效。因此,債權人在訴訟時通知債務人并不違反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債權轉讓款196500元。那么訴訟方式通知債權轉讓。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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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至于債權轉讓情形下應如何處理,法律、訴訟解釋未予回答。據此,債權轉讓的受讓人被排除在申請執行人范圍之外,在執行程序中其申請變更執行當事人也沒有法律依據。對此,實踐中一般認為取得執行名義的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其受讓人須提起債權轉讓確認之訴,取得勝訴判決后方可申請執行或申請變更執行程序中的債權人。總之,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訴訟程序中的債權轉讓不發生受讓人繼受原債權人程序地位的效果。那么在訴訟程序中債權轉讓發生怎樣的效果。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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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債權轉讓訴訟時效債權轉讓的,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權轉讓通知到達債務人之日起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2007年9月3日,王某將張某訴諸法院,張某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進行抗辯。第二種意見認為,王某的訴訟時效應從2005年9月11日受讓債權次日起算至2007年9月12日止,王某的起訴并未超過訴訟時效。根據訴訟時效制度的設立目的。本案李某將其持有對張某的欠據轉讓給王某,并電話通知了張某,張某表示同意。完全符合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那么債權轉讓訴訟時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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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債務人在債權轉讓協議、債權轉讓通知上簽章,或者原債權銀行在全國或者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布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債權轉讓發生在債權債務訴訟時效期間內。需要注意的是,只要將債權轉讓通知送達債務人,債權轉讓協議不需要催收內容。那么債權轉讓訴訟時效中斷的條件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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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當庭通知代理人債權轉讓不符合民法典的規定,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認定債權轉讓合法。原告季某在庭審時雖未提供將債權轉讓的事實在起訴前告知債務人即本案被告的證據,但其以起訴的方式將債權轉讓的事實通知了被告,可以認定原告季某履行了通知義務,債權轉讓對債務人已發生法律效力,原告季某作為受讓人取得了對債務人廖某的訴權。由此可見,債權轉讓通知債務人并非受讓人取得債權的必要條件,只要債權轉讓符合三個生效要件,即可發生債權轉讓的效力。因此,如若賦予受讓人以起訴方式通知的權利,則與此立法目的相背,有違公平原則。那么以訴訟方式通知債權轉讓可以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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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2003年8月13日,原告陳某以債權人的身份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殷某償還欠款5000元。被告殷某答辯認為,該筆債權轉讓的通知方式和主體不合法,其與陳某之間沒有形成債權、債務關系,應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債權轉讓訴訟民法典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第一種意見認為,建筑公司與陳某自愿協商轉讓債權且該公司已委托孫某向殷某履行了通知義務,所以該轉讓行為對殷某發生法律效力,陳某可直接向殷某主張債權。那么債權轉讓訴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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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依照該條規定,處于訴訟中的債權是符合債權轉讓條件的,若有限制的可能也只能是第(三)項“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但是目前無論實體法還是程序法中均沒有禁止轉讓的規定。至于債權轉讓情形下應如何處理,法律、訴訟解釋未予回答。對此,實踐中一般認為取得執行名義的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其受讓人須提起債權轉讓確認之訴,取得勝訴判決后方可申請執行或申請變更執行程序中的債權人。總之,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訴訟程序中的債權轉讓不發生受讓人繼受原債權人程序地位的效果。那么訴訟中債權轉讓。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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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至于債權轉讓情形下應如何處理,法律、訴訟解釋未予回答。據此,債權轉讓的受讓人被排除在申請執行人范圍之外,在執行程序中其申請變更執行當事人也沒有法律依據。對此,實踐中一般認為取得執行名義的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其受讓人須提起債權轉讓確認之訴,取得勝訴判決后方可申請執行或申請變更執行程序中的債權人。總之,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訴訟程序中的債權轉讓不發生受讓人繼受原債權人程序地位的效果。那么訴訟程序中債權轉讓的效果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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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債權轉讓后訴訟主體變了嗎債權轉讓后訴訟主體變了,訴訟主體是原來的債務人和受讓人。如果未盡到通知義務,債權讓與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如果引起訴訟,原債權人才是適格當的訴訟主體。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債權債務概括轉移又包括意定概括轉移和法定概括轉移兩種,意定概括轉移即是合同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的情形,是基于當事人之間民事行為而產生的,而法定概括轉移是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的,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產生的。那么債權轉讓后訴訟主體變了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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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師費誰承擔? 在建工案件中發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訴后,在合同未約定律師費、保全費的情況下,能否主張律師費和保全費?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審審查中給出回應。 法院經審理查明—— 2015年,萬某掛靠在華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產對此明知,仍與之簽訂《工程承包意向書》,將舊城改造工程發包給沒有施工資質的萬某。 2016年,宏星房地產與華宇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其后華宇公司與萬某簽訂《內部承包協議書》,將舊城改造項目轉包給萬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萬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結清工程款,也未辦理竣工驗收。 萬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華宇和宏星承擔連帶責任,支付工程進度款686萬,律師費20萬,保全費用2.7萬及逾期利息1657萬。 一審法院判決—— 支持386萬的工程款及相應利息請求;就律師費和保全費,因律師費、訴訟保全擔保費均為萬某在訴訟過程中自行支出的訴訟成本,該費用雙方未有明確約定,且非因訴訟必須產生的費用,故其主張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 關于一審判決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向萬學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確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之規定,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應向萬某支付工程款。一審判決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向萬某支付工程款386萬正確,本院予以維持。 關于一審判決對律師費200000元及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的認定是否正確的問題。本院認為,關于萬某主張的律師費200000元的問題。 盡管萬某與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對律師費的承擔并無約定,但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經被擅自使用的情況下,仍以各種理由抗辯,拖延承擔支付工程款義務,屬不誠信的訴訟行為,造成了司法資源的額外消耗和萬學才的額外支出。 且萬某因此次訴訟發生的律師費,既是其為對抗華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為的額外支出,也是其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故萬某的此項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萬某主張的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的問題。本案訴訟系因華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萬學才工程款引起,萬某為實現其債權,申請財產保全,并以保險公司提供保全保險的方式進行財產擔保,系萬某為實現其債權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費用,屬于萬某的損失。萬某的此項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決,宏星房地產和華宇公司支付萬某律師費200000元及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其它項予以維持。 華宇公司和宏星房地產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 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是否應承擔律師費的問題。萬某因訴訟所發生的律師費和保全費屬于確定發生的支出,原審法院認為案涉工程已經實際交付使用,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拒不支付相應的工程款以致引發本案訴訟,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應向萬學才支付萬某為維護其合法權益所支出的費用并無不當。 故對宏星公司、華宇公司主張不應承擔律師費的再審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悄悄將公司注銷,公司欠下的債就不用償還了嗎? 甲設備租賃處與乙建筑勞務公司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東港法院判決乙建筑勞務公司支付甲設備租賃處租賃費103萬元并賠償丟失設備38萬余元。 判決生效后,因乙建筑勞務公司未履行付款義務,甲設備租賃處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因乙建筑勞務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本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甲設備租賃處發現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勞務公司采取簡易注銷的方式,即自行承諾注銷登記前未發生債權債務/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的形式,被核準注銷。 甲設備租賃處向本院提起執行異議,要求追加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厲某、焦某、劉某為被執行人并對乙建筑勞務公司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厲某、劉某、焦某系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甲設備租賃處與乙建筑勞務公司的糾紛在訴訟階段股東劉某代乙建筑勞務公司領取起訴狀、傳票手續,該債權經本院生效判決確認,對該債權不存在乙建筑勞務公司不知情的情況。 厲某、劉某、焦某作為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未經清算即辦理該公司注銷登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對甲設備租賃處申請追加乙建筑勞務公司股東厲某、劉某、焦某為被執行人,且對乙建筑勞務公司的本案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說法 股東悄悄將公司注銷,公司欠下的債就不用償還了嗎?在執行中,有的公司股東自作聰明,在公司注銷時采用承諾“公司注銷前未發生債權債務或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的簡易注銷方式悄悄將公司注銷,并天真地認為公司欠的外債就不用償還了。 但聰明反被聰明誤,根據法律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有限責任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有權申請追加該公司的股東為被執行人,公司欠的債反而由股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司法部發布律師工作指導案例 為充分發揮司法行政職能作用,做好新時代律師工作,更好滿足人民群眾對法律服務的需求,2022年12月30日,司法部發布3篇律師代理成功的訴訟案例。 此次發布的3篇案例均為民事訴訟案例。案例一“律師代理某建設集團訴某置業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案”,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涉及工程招投標、招投標過程中備案合同和非備案合同的效力之爭以及結算合同效力問題,在一審判決敗訴的情況下,代理律師圍繞結算協議的獨立性進行論證,最終贏得法院支持。案例二“律師代理某商業經營公司參與汪某偉訴某蔬菜集團、某蔬菜批發市場、某商業經營公司債權轉讓合同糾紛再審案”,為債權轉讓糾紛案,涉及不良資產處理以及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人與公司法人的認定,律師從事實認定和二者法律適用的不同作為切入點,釋法說理,最大限度維護了委托人的合法權益。案例三“律師代理某銀行分行參與某融資擔保公司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二審、再審案”,為執行異議之訴糾紛案,涉及在執行標的上同時存在質權與抵押權如何確定清償順序的問題,律師適用民法典以及《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相關規定進行分析論證,邏輯清晰、結構嚴謹,對相關案件的處理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 以上案例均可在中國法律服務網的“司法行政(法律服務)案例庫”中搜索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