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的方式

導讀:
”因該規(guī)定對起訴能否作為債權轉讓的通知方式未予明確,對此,目前在學界和司法實務中均存在著嚴重的分歧。支持者認為,通知義務當由債權人履行,通知到達生效,債權人未對債務人履行債權轉讓的通知義務,受讓人徑行對債務人提起訴訟的,應當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債權轉讓糾紛案件中,受讓人是當然的原告,認可起訴方式進行通知,即是認可受讓人對債務人可進行債權轉讓的通知,這與上述分析結論是相悖的。那么債權轉讓的方式。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因該規(guī)定對起訴能否作為債權轉讓的通知方式未予明確,對此,目前在學界和司法實務中均存在著嚴重的分歧。支持者認為,通知義務當由債權人履行,通知到達生效,債權人未對債務人履行債權轉讓的通知義務,受讓人徑行對債務人提起訴訟的,應當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債權轉讓糾紛案件中,受讓人是當然的原告,認可起訴方式進行通知,即是認可受讓人對債務人可進行債權轉讓的通知,這與上述分析結論是相悖的。關于債權轉讓的方式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轉讓的通知方式
我國《合同法》第八十條規(guī)定:“債權人轉讓債權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因該規(guī)定對起訴能否作為債權轉讓的通知方式未予明確,對此,目前在學界和司法實務中均存在著嚴重的分歧。支持者認為,通知義務當由債權人履行,通知到達生效,債權人未對債務人履行債權轉讓的通知義務,受讓人徑行對債務人提起訴訟的,應當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反對者認為,法律未對債權轉讓的主體作出明文規(guī)定,亦未限制以訴訟的方式作為債權轉讓的通知方式,訴訟通知不加重債務人的負擔,從節(jié)約訴訟資源、能動司法諸方面考量,應認同受讓人以訴訟作為債權轉讓的通知方式。上述分歧的存在,客觀上已造成了同類案件不同的處理結果,嚴重損害的法律的統(tǒng)一性。筆者就此問題試作一管之見,以求教于大家。
起訴方式通知,于法相悖。我國《合同法》第八十條規(guī)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該法條之中,“債權人轉讓權利的”與“應當通知債務人”兩句,僅有一個主語“債權人”,從語法結構上分析,“應當通知債務人”與前句“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共用的是一個主語“債權人”。退一步講,即使上述兩句沒有主語“債權人”,此法條僅表述為“轉讓債權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我們也不能據(jù)之得出受讓人可以通知債務人的結論。依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受讓人并非原合同的當事人,在相關的債權債務合同中,債務人與受讓人不存在權利義務關系。通知債權轉讓,依合同的應有之義,理所當然是合同中債權人的義務。由此可以確定,債權轉讓的通知義務只能限定在債權人,受讓人可通知債務人債權轉讓的觀念有違立法本意。債權轉讓糾紛案件中,受讓人是當然的原告,認可起訴方式進行通知,即是認可受讓人對債務人可進行債權轉讓的通知,這與上述分析結論是相悖的。
起訴方式通知,于情不符。認可受讓人的通知效力,有可能加重債務人的負擔,對債務人是不公正的。債權人轉讓債權,不要求其履行對債務人的告知義務,債務人很難判斷債權轉讓協(xié)議的效力,極易造成債務人不應有的損失。試想債務人根據(jù)受讓人的通知向受讓人履行了債務,而其后債權人主張轉讓協(xié)議無效且事實亦確實如此,債權人再行要求債務人清償債務,債務人無法對債權人行使抗辯權,豈不要履行兩次債務?支持受讓人可通知者可能會說,出現(xiàn)這種情況,債務人尚有救濟途徑,債務人可以要求受讓人返還不當?shù)美D敲次覀兪欠窨梢苑磫栆痪洌热皇茏屓送ㄖ嬖谥鴩乐氐穆┒矗瑸槭裁床皇虑跋确婪叮戎鲅蜓a牢呢!誰都知道,訴訟是一種高成本的解決問題的方法,由債務人主張受讓人返還不當?shù)美瑹o論是當事人還是法院,那得需要多少的經濟和精神的付出!
起訴方式通知,于理不通。起訴,在一定意義上即是原告通過法院向債務人主張權利。對于原告而言,其起訴時必定內心確信被告已對其負有債務。我國《合同法》第八十條規(guī)定:“債權人轉讓債權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很顯然,未經通知,債權轉讓行為對債務人沒有約束力。債務人對受讓人負有債務的時界點是債權轉讓通知到達債務人之時。轉讓通知到達之前,受讓人向債務人主張其受讓的債權時,債務人有權拒絕。通知未到達,債務人尚不對受讓人負有債務,受讓人憑什么起訴債務人?認可起訴為債權轉讓的通知方式,就是承認債務人在起訴前對受讓人負有債務,這在道理上是講不通的。
綜上所述,債權轉讓當由債權人履行對債務人的通知義務,受讓人不能作為通知主體;債務人對受讓人履行債務的義務開始于債權轉讓通知到達債務人之時;訴訟不能作為債權轉讓的通知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