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債權轉讓的方式

導讀:
法院債權轉讓的方式是怎樣的關于“債權轉讓”,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出過七個判決,其中三個涉及不通知債務人的法律后果,一個涉及債權受讓不得超范圍,其余與金融機構剝離不良資產的相關。最高院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二終字第212號某債權轉讓合同糾紛案中表明,債權人轉讓債權,應當通知債務人。由于合同的相對性,債權轉讓后,合同效力只及于債權轉讓合同的當事人之間,債權受讓人不得超范圍行使權利。總體而言,最高院的觀點傾向于保護交易流轉,盡量認可債權轉讓合同效力,限制債務人部分權利。那么法院債權轉讓的方式。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法院債權轉讓的方式是怎樣的關于“債權轉讓”,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出過七個判決,其中三個涉及不通知債務人的法律后果,一個涉及債權受讓不得超范圍,其余與金融機構剝離不良資產的相關。最高院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二終字第212號某債權轉讓合同糾紛案中表明,債權人轉讓債權,應當通知債務人。由于合同的相對性,債權轉讓后,合同效力只及于債權轉讓合同的當事人之間,債權受讓人不得超范圍行使權利。總體而言,最高院的觀點傾向于保護交易流轉,盡量認可債權轉讓合同效力,限制債務人部分權利。關于法院債權轉讓的方式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法院債權轉讓的方式是怎樣的
關于“債權轉讓”,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出過七個判決,其中三個涉及不通知債務人的法律后果,一個涉及債權受讓不得超范圍,其余與金融機構剝離不良資產的相關。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第1款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最高院司法判例卻明確告訴我們,事情不是這樣的。轉讓債權的通知未及時履行,只能作為債務人享有對抗受讓人的權利,而并不影響債權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的債權轉讓合同的效力。所謂“債權轉讓”就是讓與人喪失其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而由受讓人取代成為新債權人,通知債務人的目的是使債務人清楚地知道,原債權已經轉移而已。最高院在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終字第200號某借款擔保合同糾紛案中,甚至可以看出:原債權人履行通知義務可在嗣后法庭審理中以現場通知方式進行。也就是說,可以在訴訟中當庭通知受讓人,即完成通知義務。
最高院在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二終字第212號某債權轉讓合同糾紛案中表明,債權人轉讓債權,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務人享有對抗受讓人的抗辯權。也就是說,雖然原債權人與新債權人的交易達成,但債務人可以不向新債權人履行義務,理由是原債權人未通知。
由于合同的相對性,債權轉讓后,合同效力只及于債權轉讓合同的當事人之間,債權受讓人不得超范圍行使權利。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322號某市政府與某投資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案中,明確非合同當事人不對本合同承擔權利義務。
最高院的思路應該是這樣的:即使未通知,也傾向于認可轉讓行為有效,但是受讓人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人可以以未通知為由進行抗辯。總體而言,最高院的觀點傾向于保護交易流轉,盡量認可債權轉讓合同效力,限制債務人部分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