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經濟適用房遇上離婚,該何去何從?

導讀:
周女士與徐先生均未上訴。如將涉案房屋認定為周女士與徐先生的夫妻共同財產,既不符合該房屋購買時對于購買人的申請條件,亦與經濟適用房的政策相悖,損害涉案房屋其余同住人及廣大潛在符合購買經濟適用房資格的人民群眾的利益。本案中,經濟適用房雖不是夫妻共同財產,但周女士用婚前個人財產支付大部分首付款的出資應視為一種債權行為,并可就此獲得相應補償。那么當經濟適用房遇上離婚,該何去何從?。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周女士與徐先生均未上訴。如將涉案房屋認定為周女士與徐先生的夫妻共同財產,既不符合該房屋購買時對于購買人的申請條件,亦與經濟適用房的政策相悖,損害涉案房屋其余同住人及廣大潛在符合購買經濟適用房資格的人民群眾的利益。本案中,經濟適用房雖不是夫妻共同財產,但周女士用婚前個人財產支付大部分首付款的出資應視為一種債權行為,并可就此獲得相應補償。關于當經濟適用房遇上離婚,該何去何從?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當經濟適用房遇上離婚,該何去何從?
近年來隨著房價直線上升,離婚后夫妻二人的房屋產權分割,往往成為雙方爭議的焦點,而經濟適用房作為一種特殊房產,更有其特殊性和繁雜性,是婚前申請,還是婚后購房,是夫妻購買,還是父母出資
案情簡介
婚前
徐先生與其父母、祖母以家庭為單位作為共同申請人向相關政府部門申請經濟適用房一套,并選定涉案房屋
徐先生與開發商、區住房保障中心簽訂《上海市經濟適用房預售合同》
周女士父親向徐先生名下銀行卡轉賬20萬元用以支付涉案房屋部分首付款
徐先生向開發商轉賬支付20萬余元涉案房屋首付款
2011年周女士與徐先生登記結婚
婚后
涉案房屋取得房地產權證,登記權利人為徐先生(70%的有限產權)
周女士與徐先生共同還貸6萬余元
2018年周女士與徐先生離婚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經濟適用房作為一種保障性住房,在離婚分割時其權屬認定的主要依據應為購房對象的資格。經濟適用房由一方或其所在家庭申請而另一方有出資的,有限產權屬于申請一方而非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出資應視為一種債權行為,可依公平原則在低于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數額下獲得合理補償。
因此,法院最終認定,涉案房屋歸徐先生所有,剩余房屋貸款由徐先生負責償還。
徐先生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周女士補償款50萬元。
周女士與徐先生均未上訴。本案現已生效。
案件評析
01
何為經濟適用房?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二條:經濟適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準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的政策性住房。
上海的經濟適用房政策是通過民法典中的共有制度來實現社會住房保障供應的功能,即由政府與購房人按份共有產權,故又稱共有產權保障住房。
1.經濟適用房定價遠低于市場價2.申請人是否具備購房資格具有嚴格的審查和公示程序3.經濟適用房購房人為有限產權的共有人
02
離婚后,經濟適用房可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本案中,周女士父親向徐先生轉賬的20萬元系對周女士個人的贈與,法院認定為周女士的婚前個人財產。
但基于經濟適用房的特殊性質,對于該房產的取得主要取決于徐先生家庭所具備的的經濟適用房的申請人資格,而非出資等其他情況,故周女士對涉案房屋的20萬元出資與其是否享有涉案房屋產權份額無關。如將涉案房屋認定為周女士與徐先生的夫妻共同財產,既不符合該房屋購買時對于購買人的申請條件,亦與經濟適用房的政策相悖,損害涉案房屋其余同住人及廣大潛在符合購買經濟適用房資格的人民群眾的利益。因此,法院對于周女士主張的涉案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不予支持。
03
周女士對經濟適用房是否享有權益?
《民法典》第六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本案中,經濟適用房雖不是夫妻共同財產,但周女士用婚前個人財產支付大部分首付款的出資應視為一種債權行為,并可就此獲得相應補償。對于補償標準,因周女士不具備購房資格,經濟適用房的購買價又遠低于市場價,如按照一般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中的處理原則,將使得出資方在離婚分割時享受到目前高房價下帶來的增值部分,無疑與另一方作為低收入群體當初申購經濟適用房以解決其居住困難的初衷背道而馳。對此,法院綜合考慮了房屋來源、首付款支付情況、貸款償還情況、房屋目前價值等情況,以公平為原則,在低于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數額下合理確定對另一方的補償金額。最終,法院確定徐先生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周女士補償款50萬元。
來源:上海浦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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