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適用房離婚后怎么分

導讀:
經濟適用房所有權歸屬該如何認定?
由一方申請,另一方出資的經濟適用房,離婚時咋分割
徐女士婚前和父母以家庭的名義申請了一套經濟適用房,沒過多久,徐女士和金先生結婚,結婚當天去辦理了購房手續,由婆婆支付了全部購房款50萬元。
現在徐女士和金先生想離婚,兩人對這房子歸誰產生矛盾,金先生覺得當初是母親出的全部房款,但是徐女士覺得房子是自己申請的,不是夫妻共同財產。那么,由一方家庭申請,另一方出資的經濟適用房,離婚時應該如何分割呢?
經濟適用房具有一定特殊性,是政府給住房困難家庭提供的保障性住房,一般定價遠低于市場價,并且需要經過嚴格的審查。在本案中,房子是徐女士結婚前和父母共同申請的,如果現在將這套房子認定為徐女士和金先生的婚后共同財產,那么將不符合購買人的身份要求與申請條件,也會違背經濟適用住房的政策目的,會損害廣大潛在符合購買經濟適用房條件的人民群眾的利益。
所以,房子應該屬于徐女士和她的父母。當然金先生母親的錢也不會白出,代付房款的行為可以視為債權行為,綜合考慮房屋的購買價格、來源情況、雙方婚姻存續的時間長短、房屋目前的價值等情況之后,以公平為原則,由法院酌情判定徐女士向金先生支付一定的補償款。
法律鏈接
《民法典》
第六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建設部、發展改革委、監察部等關于印發《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2007修訂)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準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范圍內,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家庭。
當離婚遇上經濟適用房,該怎么分?
經濟適用房所有權歸屬該如何認定?
(一)一方婚前購買并已支付全部購房款的為個人財產,房屋應當歸買受人所有,此種情況下經濟適用房屬于個人婚前財產。
(二)一方婚前申請購買,雙方共同支付了部分購房款。即經濟適用房由一方或其所在家庭申購而另一方僅有出資的,有限產權應屬于申請一方而非夫妻共同財產。
(三)購房資格在夫妻雙方婚內取得的,購買行為也完成于夫妻雙方婚內。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購房資格,購買行為完成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應按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來認定。
#相關法律規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