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適用房離婚后歸誰?

導讀:
當夫妻雙方離婚時,涉及到經濟適用房的分配,該如何處理呢?
隨著諸多社會因素的的發展與變革,我國離婚率不斷上升。在訴訟離婚中涉及房產糾紛問題數量眾多且難以解決,而經濟適用房作為一種特殊房產,更有其特殊性和繁雜性。所以當夫妻雙方離婚時,涉及到經濟適用房的分配,該如何處理呢?
什么是經濟適用房?
根據建設部、發展改革委、監察部等關于印發《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2007修訂)第二條的規定:“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準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經濟適用房相對于商品房具有3 個顯著特征:經濟性、保障性、實用性。是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商品住宅。
經濟適用房所有權歸屬該如何認定?
(一)一方婚前購買并已支付全部購房款的為個人財產,房屋應當歸買受人所有,此種情況下經濟適用房屬于個人婚前財產。
(二)一方婚前申請購買,雙方共同支付了部分購房款。即經濟適用房由一方或其所在家庭申購而另一方僅有出資的,有限產權應屬于申請一方而非夫妻共同財產。
(三)購房資格在夫妻雙方婚內取得的,購買行為也完成于夫妻雙方婚內。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購房資格,購買行為完成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應按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來認定。
#相關法律規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