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協議書》約定房屋均歸女方一人所有,是否可以解除?(附類案檢索)

導讀:
近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件關于婚內財產協議的案件,男女雙方基于真實意思表示,簽訂《夫妻財產協議書》,約定房屋均歸女方一人所有并辦理了公證,后男方想解除協議訴至法院。法院經過審理認為,雙方以公證的方式確認財產歸屬的民事法律行為合法有效,一方無權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案涉《夫妻財產協議書》中并沒有條款明確約定協議的成就或解除條件,故賴某認為該協議書為附義務的夫妻財產約定的主張,一審法院不予采納。那么《夫妻財產協議書》約定房屋均歸女方一人所有,是否可以解除?(附類案檢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近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件關于婚內財產協議的案件,男女雙方基于真實意思表示,簽訂《夫妻財產協議書》,約定房屋均歸女方一人所有并辦理了公證,后男方想解除協議訴至法院。法院經過審理認為,雙方以公證的方式確認財產歸屬的民事法律行為合法有效,一方無權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案涉《夫妻財產協議書》中并沒有條款明確約定協議的成就或解除條件,故賴某認為該協議書為附義務的夫妻財產約定的主張,一審法院不予采納。關于《夫妻財產協議書》約定房屋均歸女方一人所有,是否可以解除?(附類案檢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夫妻財產協議書》約定房屋均歸女方一人所有,是否可以解除?(附類案檢索)
婚內財產協議有效嗎?許多人都有這樣一個疑問。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近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件關于婚內財產協議的案件,男女雙方基于真實意思表示,簽訂《夫妻財產協議書》,約定房屋均歸女方一人所有并辦理了公證,后男方想解除協議訴至法院。法院經過審理認為,雙方以公證的方式確認財產歸屬的民事法律行為合法有效,一方無權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案情簡介
賴某、梁某1為夫妻關系,2019年1月19日,雙方將共有的廣州市海珠區號3105房過戶至梁某1一人名下。2019年1月21日,雙方在廣東省廣州市南方公證處簽訂《夫妻財產協議書》,該協議書載明了廣州市海珠區號3105房歸梁某1一人所有、廣州市路號*座602房歸梁某1一人所有;以及賴某本人承諾:本人負責償還所有房屋抵押貸款、欠款的全部款項、賴某個人愿意從2019年2月份開始將全年的所有全部正當收入(包括工資、津貼等)當月直接轉入梁某1個人賬戶,用于償還房屋抵押貸款、債務以及生活費、不得擅自借錢給任何人或為他人擔保借錢、不得做出任何損害家庭利益和侵害妻子梁某1、女兒賴**的事情等內容。
2019年4月17日,賴某、梁某1、梁某1的姐姐梁某甲三人一起與案外人鄒簽訂《廣州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將廣州市**路號座601、602房(建筑面積共118.08平方米)以2408000元轉讓。房屋登記資料顯示廣州市**路號*座601房權屬人為梁某甲,建筑面積58.81平方米;5座602房權屬人為賴某、梁某1共有,建筑面積59.27平方米。2019年5月6日,梁某1向賴某轉款20萬元。2019年7月29日,梁某1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離婚,一審法院于2019年10月28日作出(2019)粵0105民初1891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不準離婚。
賴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解除原被告于2019年1月21日簽訂的《夫妻財產協議書》;2、被告將廣州市**號3105房中屬于原告共同共有的房屋產權份額返還給原告,被告協助原告將該房屋中屬于原告共同共有的房屋產權份額變更登記至原告名下;3、被告將出售的廣州市路號房602房取得的售款1890000元中屬于原告共同共有的款項份額返還給原告,被告向原告交付該房屋的部分售房款745000元(按售房款總價的二分之一扣減原告已取得的部分款項200000元);4、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賴某、梁某1之間訂立的《夫妻財產協議書》經過公證,且雙方均在協議書上聲明本協議的簽訂均為我們本人的真實意愿,也清楚上述協議簽訂的法律后果,故可以認定該協議為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屬于對自己民事權利的合法處分,雙方簽字后協議已依法成立。
賴某主張案涉的夫妻財產協議是在賴某欠下巨額債務后受梁某1的逼迫簽訂的,但并未提供相關證據證明,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案涉《夫妻財產協議書》中并沒有條款明確約定協議的成就或解除條件,故賴某認為該協議書為附義務的夫妻財產約定的主張,一審法院不予采納。
案涉《夫妻財產協議書》中約定廣州市**號3105房、廣州市路號座602房均歸梁某1一人所有,賴某無權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故賴某要求梁某1將房屋共有部分過戶回其名下、返還已售出房屋共有的款項份額的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賴某不服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2020)粵0105民初4740號民事判決,上訴請求:1.判令撤銷一審判決;2.改判支持賴某的全部訴訟請求;3.判令梁某1承擔本案一審、二審的全部訴訟費用。
二審法院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種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本案是夫妻財產約定糾紛,賴某、梁某1是夫妻關系,雙方于2019年1月21日在廣東省廣州市南方公證處簽訂了《夫妻財產協議書》,對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作出了明確規定。而且,在簽訂前述協議之前,雙方已經將夫妻共同共有的3105房過戶至梁某1個人名下。依前述法律規定,審查賴某、梁某1均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且雙方在公證的《夫妻財產協議書》的第九條當中亦確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一審認定《夫妻財產協議書》合法有效正確,本院亦予以確認。
賴某在一、二審均主張《夫妻財產協議書》是梁某1脅迫其簽訂,同時辯稱梁某1負有幫助其解決債務問題的義務,認為《夫妻財產協議書》是附條件、附義務的夫妻財產約定等意見,但賴某不能提交有效的證據佐證其主張,而且梁某1否認曾經作出前述承諾,否認負有幫助賴某解決個人債務的義務,故本院亦不予采納其意見。
審查《夫妻財產協議書》并不存在法定應當變更或者解除的法定情形,梁某1與賴某以公證的方式確認財產歸屬的民事法律行為合法有效,賴某要求解除《夫妻財產協議書》并由梁某1返還房屋及售房款等主張,因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均不予支持。
至于賴某稱其與梁某1的財產約定可能損害案外債權人權益的問題,因本案只處理夫妻內部財產關系,與第三人無涉,賴某不是該法律關系的適格原告人,且雙方當事人在公證的《夫妻財產協議書》第九條中明確約定雙方知悉夫妻財產協議書不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故本案的處理結果并不影響第三人依法行使自己的合法權利。
二審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聚法類案檢索
在實務案例中《婚內財產協議》的效力是如何認定的?本文以聯想詞檢索的方式在聚法案例網檢索到以下案例。
婚內財產協議無效
案號:(2018)滬0115民初57281號
協議內容
2018年1月20日,原、被告雙方簽訂婚內財產協議,其中主要約定內容:甲方:高某某,乙方:陳某,現雙方約定將涉案房屋產權登記人由甲方變更為甲乙雙方,并對涉案房屋產權份額作出如下約定,若乙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種情況,則自愿放棄涉案房屋的所有權益和份額:1、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存在婚外性、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造成夫妻感情破裂;2、乙方在未經甲方文字同意的情況下分居15天以上;3、若甲方在婚姻存續期間沒有出現婚外性,為其他女性(家人除外)擅自花費累計超過五百元人民幣、家庭暴力、與他人同居的情況,乙方以其他理由和甲方離婚的。雙方自愿簽訂,清楚了解其協議的法律效力,并遵守約定內容。該協議一式二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法院認為
針對婚內財產協議的效力和涉案房屋的分割問題,系本案的爭議焦點。對此,本院認為,針對雙方簽訂的婚內財產協議的效力問題,本院經審核該協議的相關內容,其中主要涉及對被告相關權利的限制,尤其是對被告(陳某)人身權利的限制內容,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故本院對該份婚內財產協議的效力不予認可。
婚內財產協議撤銷贈與
案號:(2020)京03民終7518號
二審法院認為
李某在本案中提出離婚,一審判決準許離婚,張某對此并未在二審中提出異議,故本院對此予以確認。本案雙方當事人的爭議焦點為李某是否有權撤銷《夫妻婚內財產約定協議書》第一條的全部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六條規定,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本案中,《夫妻婚內財產約定協議書》第一條約定的內容為將李某所有的2003室房屋變更為張某個人所有。該約定屬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的情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李某有權撤銷該贈與行為,據此一審法院判決支持李某要求撤銷《夫妻婚內財產約定協議書》第一條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
對于張某上訴主張的抗辯意見。首先,張某主張李某無權撤銷《夫妻婚內財產約定協議書》第一條第4款,且李某應當按照該條款的約定對其進行賠償。對此本院認為,李某在本案中主張撤銷對張某的房產贈與,屬于行使夫妻間財產贈與合同的撤銷權,應當適用《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在房產變更登記之前,贈與人對贈與合同享有任意撤銷權。任意撤銷權是贈與人依法對夫妻間房產贈與合同的否定。贈與合同本身具有單務、無償的特殊性,贈與人對于贈與合同只負義務而不享有權利,受贈人只享有權利而不盡義務,因此雙方的利益是不對等的。因此,只要任意撤銷權合法存在,就不應以夫妻間房產贈與合同有效為由,判令贈與人繼續履行贈與合同,更不應在贈與合同不能履行時,對贈與人苛以違約責任。而《夫妻婚內財產約定協議書》第一條第4款是基于贈與合同約定的李某所負的違約責任。現李某已主張撤銷贈與,故該違約賠償的條款亦不應再履行。對張某的該項上訴主張,本院不予采納。
其次,張某主張李某行使撤銷權已超過一年的除斥期間。如前所述,李某在本案中主張撤銷對張某的房產贈與,屬于行使夫妻間財產贈與合同的撤銷權,應當適用《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在房產變更登記之前,贈與人對贈與合同均享有任意撤銷權,該項撤銷權不受除斥期間的限制。故對張某的該項上訴主張,本院亦不予采納。
婚內財產協議僅對夫妻雙方有約束效力
案號:(2020)湘07民終2408號
法院認為:
關于焦點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本案中,雖然田與宋**簽訂了婚內財產協議和離婚協議書,并約定任何一方如對外負有債務,由負債方自行承擔,但該約定僅對夫妻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田不能以存在婚內財產協議和離婚協議約定為由拒絕承擔夫妻共同債務。此外,本案借款發生于2016年3月5日,婚內財產協議和離婚協議書均簽訂于2018年4月20日,即陳在借款給宋時,田與宋**之間的婚內財產協議和離婚協議尚未訂立,故田以陳明知其與宋之間的婚內財產協議約定為由主張不承擔還款責任的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來源:房產與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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