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明確:父母為未成年子女訂立的“娃娃親”,有效嗎?

導讀:
理解適用關于父母為未成年子女訂立的娃娃親是否有效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繼承編理解與適用》一書中明確:父母為未成年子女訂立娃娃親,在雙方子女成年并達適婚年齡時,則要求雙方子女結婚。雙方父母遂為雙方訂立娃娃親,待張三與李四長大后就結婚,否則李四就應當每月負擔一定的費用供養張三。那么最高院明確:父母為未成年子女訂立的“娃娃親”,有效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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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明確:父母為未成年子女訂立的娃娃親,有效嗎?
前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6條規定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父母為未成年子女訂立的娃娃親,有效嗎?對于這一問題,最高人民法院給出了明確意見。
最高院明確:父母為未成年子女訂立的娃娃親,有效嗎?
最新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結婚自愿】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十七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虐待、遺棄、非法送養未成年人或者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
(二)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
(三)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參與邪教、迷信活動或者接受恐怖主義、分裂主義、極端主義等侵害;
(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煙(含電子煙,下同)、飲酒、賭博、流浪乞討或者欺凌他人;
(五)放任或者迫使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學、輟學;
(六)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網絡,接觸危害或者可能影響其身心健康的圖書、報刊、電影、廣播電視節目、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和網絡信息等;
(七)放任未成年人進入營業性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
(八)允許或者迫使未成年人從事國家規定以外的勞動;
(九)允許、迫使未成年人結婚或者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
(十)違法處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財產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十一)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財產權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護義務的行為。
理解適用
關于父母為未成年子女訂立的娃娃親是否有效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繼承編理解與適用》一書中明確:父母為未成年子女訂立娃娃親,在雙方子女成年并達適婚年齡時,則要求雙方子女結婚。此種娃娃親實際上屬于婚約的一種,《民法典》對婚約并沒有進行規定。當事人雙方自愿訂立婚約的,不對雙方產生法律上的拘束力,僅具備道德上的約束力,一方當事人要求履行婚約的,人民法院不應受理。理由如下:第一、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5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允許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結婚,不得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因此,盡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但并不享有為其訂立婚約的權利。
第二、雖然娃娃親因違反法律規定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只要雙方成年后仍是基于自由意志締結婚姻關系,則盡管先前存在訂立娃娃親的事實,但是,現存婚姻關系未違背雙方當事人的意愿,則娃娃親的存在并不影響婚姻的效力。
第三、當事人以訂立娃娃親作為合同條件的合同條款是否有效的問題。如在張三與李四婚姻糾紛一案中,9歲的李四與6歲的張三在玩飛鏢時,李四不慎將張三一只眼睛射瞎。雙方父母遂為雙方訂立娃娃親,待張三與李四長大后就結婚,否則李四就應當每月負擔一定的費用供養張三。多年后,李四不愿與張三結婚并與他人結婚。在本案中,雙方父母為其各自未成年子女所訂立的婚約,因違背子女的真實意愿及違反《民法典》對于婚姻自由的規定,該娃娃親條款自然無效,當事人無權要求履行該條款。但李四侵犯張三的人身權益,理應賠償由此給張三造成的損失,張三有權請求李四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來源:民商法訴訟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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