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承諾書是否有效

導讀:
若訂立此類婚姻保證書時系其真實的意思表示可以視為夫妻雙方對其所屬財產的約定理應受到法律的保護。2、約定取消一方子女探視權的條款是否有效針對“背叛婚姻方不得探望子女、不得做孩子的父母”的保證條款法律的態度很明確此類約定概屬無效。
一、婚姻承諾書是否有效
婚姻承諾書滿足如下條件就有效
1、協議雙方不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
2、協議能體現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
3、協議內容及形式不違反法律規定。例如不得約定限制結婚、再婚等內容
4、其他條件。
5、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二、婚姻保證書中約定有財產權歸屬及子女探視權條款時是否有效
1、“凈身出戶”條款是否有效
當事人一方在婚姻保證書中約定有“凈身出戶”的條款也并非全都為法律所禁止。若訂立此類婚姻保證書時系其真實的意思表示可以視為夫妻雙方對其所屬財產的約定理應受到法律的保護。但是若書寫該條款的當事人有證據證實其在做出該意思表示時有被脅迫等情形依據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及公平原則該條款亦屬可撤銷情形。
2、約定取消一方子女探視權的條款是否有效
針對“背叛婚姻方不得探望子女、不得做孩子的父母”的保證條款法律的態度很明確此類約定概屬無效。因為涉及到子女的探望權及子女與離異父母的關系屬身份關系當事人不能約定予以排除相關當事人的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