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關系期間協議是否有效

導讀:
婚姻關系期間夫妻雙方就孩子撫養權、財產等等簽訂了一份協議,作為一方給另一方的保證。后來兩個人的關系發生了變化,鬧到了要離婚的地步,此時一方拿出了協議,那么,婚姻關系期間協議是否有效?大律網小編為你講解這方面知識。
婚姻關系期間協議是否有效
婚內協議一般都是有效的,但是如果出現如下情形則是無效的:
1、約定財產歸子女所有
很多夫妻在簽訂協議時會約定某一部分財產歸子女所有,但這些財產仍然是由父母掌管。從法律上來看,屬于贈與沒有履行,沒有完成的贈與便不生效。實踐中,此類約定爭議較多,當然均以無效認定而告終。
2、不動產歸雙方共有但未作產權變更
將一方名下的婚前房產等不動產約定為婚后共有,但實際又未辦理產權更名手續,是一種贈與未完成的行為。在最終發生爭議時,同樣無法得到確認。
3、誰提離婚誰無財產
此類約定往往會認為限制離婚自由權,而被認定為無效。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凈身出戶協議是否有效
凈身出戶就是離婚后放棄一切錢財,只帶自己的身體走。這樣的協議一般在婚前就已經簽訂,表面看來是對愛情和權益的雙重保障,出軌一方承擔責任,另一方則得到金錢作為補償。
夫妻雙方可以約定結婚以前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屬,例如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也就是說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法院認為一般夫妻之間簽訂的忠誠協議是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上簽訂的,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該協議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符合我國婚姻法中夫妻應相互忠實的精神,亦有助于社會公德,該協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