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未成年子女享有被探望的權利具有現實意義

導讀:
對第一種情況的處理,我國民法典已有明確規定,賦予探望權可以被強制執行的效力。再由于現行探望權制度未確立未成年子女在探望權制度中的權利主體地位,致使未成年子女在要求不與其共同生活的父或母行使探望權遭拒時得不到法律救濟,從而使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了傷害。綜上所述,我國現行探望權制度有待進一步健全,只有明確了探望權不僅是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權利,也是義務。同時確立未成年子女在探望權制度中的權利主體地位,才能切實保障探望權的有效實現,真正達到設立探望權制度的目的,即既保護父母的正當利益,更關注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那么明確未成年子女享有被探望的權利具有現實意義。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第一種情況的處理,我國民法典已有明確規定,賦予探望權可以被強制執行的效力。再由于現行探望權制度未確立未成年子女在探望權制度中的權利主體地位,致使未成年子女在要求不與其共同生活的父或母行使探望權遭拒時得不到法律救濟,從而使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了傷害。綜上所述,我國現行探望權制度有待進一步健全,只有明確了探望權不僅是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權利,也是義務。同時確立未成年子女在探望權制度中的權利主體地位,才能切實保障探望權的有效實現,真正達到設立探望權制度的目的,即既保護父母的正當利益,更關注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關于明確未成年子女享有被探望的權利具有現實意義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負有協助義務的一方拒絕協助,其原因是一些糾紛當事人在離婚后反目成仇,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為了發泄心中的怨恨而懲罰對方。
2、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放棄行使探望權,其原因是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與他人重新建立了家庭或與他人結婚又生育了子女,感情上有了新的寄托,因此主觀上不愿再與前面的子女過多接觸。對第一種情況的處理,我國民法典已有明確規定,賦予探望權可以被強制執行的效力。即具有協助義務的一方如果拒絕履行協助義務,將依法給予批評教育甚至是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以保證協助義務的履行。但對于第二種情況的處理,法律就顯得無能為力了。
由于現行的探望權制度只規定了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具有探望子女的權利,而未明確探望子女也是一種義務,致使有探望權的一方可以隨心所欲地處分自己的權利,即既可以行使探望權,又可以放棄行使探望權。再由于現行探望權制度未確立未成年子女在探望權制度中的權利主體地位,致使未成年子女在要求不與其共同生活的父或母行使探望權遭拒時得不到法律救濟,從而使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了傷害。
綜上所述,我國現行探望權制度有待進一步健全,只有明確了探望權不僅是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權利,也是義務。同時確立未成年子女在探望權制度中的權利主體地位,才能切實保障探望權的有效實現,真正達到設立探望權制度的目的,即既保護父母的正當利益,更關注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