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引發流產可否主張精神賠償

導讀:
2006年11月江寧交通警察部門做出事故認定:張某、李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原告王某負次要責任。肇事車的保險公司為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肇事車投保了限額6萬元的交通事故強制責任險。原告現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及精神撫慰金89138元.其中精神撫慰金80000元。各被告認為,原告受傷沒有達到傷殘等級,不應當賠付精神撫慰金。江寧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考慮王某受傷后導致流產,在精神上受到較大損害,故本院酌定由被告賠償王某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那么交通事故引發流產可否主張精神賠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6年11月江寧交通警察部門做出事故認定:張某、李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原告王某負次要責任。肇事車的保險公司為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肇事車投保了限額6萬元的交通事故強制責任險。原告現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及精神撫慰金89138元.其中精神撫慰金80000元。各被告認為,原告受傷沒有達到傷殘等級,不應當賠付精神撫慰金。江寧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考慮王某受傷后導致流產,在精神上受到較大損害,故本院酌定由被告賠償王某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關于交通事故引發流產可否主張精神賠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6年11月2日15時許,原告王某(女)駕駛蘇AD***5摩托車在江寧開發區佛城路履行工作職責時,被告張某駕駛蘇A***57號出租車載乘客李某違章停車,李某在開門時疏于觀察,造成兩車相刮,致原告腹部遭撞擊著地,并導致流產,用去醫療費用3400多元。2006年11月江寧交通警察部門做出事故認定:張某、李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原告王某負次要責任。 肇事車的保險公司為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肇事車投保了限額6萬元的交通事故強制責任險。原告現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及精神撫慰金89138元.其中精神撫慰金80000元。 各被告認為,原告受傷沒有達到傷殘等級,不應當賠付精神撫慰金。 江寧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考慮王某受傷后導致流產,在精神上受到較大損害,故本院酌定由被告賠償王某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本案早以判決生效并執行完畢。 鏈接:針對原告的精神損失,被告應當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