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補償費不應是精神損害撫慰金——兼對法釋[2001]7號文第九條的質疑和建議

導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二)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三)其他損害情形的精神撫慰金。”其中,致人死亡的精神損害撫慰金與死亡補償費是否同一的問題上存在兩種觀點。有鑒于此,及時認清兩者的本來面目,對于解決意見分歧,維護司法公正性、統一性和嚴肅性有著積極而重要的現實意義。那么死亡補償費不應是精神損害撫慰金——兼對法釋[2001]7號文第九條的質疑和建議。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二)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三)其他損害情形的精神撫慰金。”其中,致人死亡的精神損害撫慰金與死亡補償費是否同一的問題上存在兩種觀點。有鑒于此,及時認清兩者的本來面目,對于解決意見分歧,維護司法公正性、統一性和嚴肅性有著積極而重要的現實意義。關于死亡補償費不應是精神損害撫慰金——兼對法釋[2001]7號文第九條的質疑和建議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作者:許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九條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二)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三)其他損害情形的精神撫慰金。”其中,致人死亡的精神損害撫慰金與死亡補償費是否同一的問題上存在兩種觀點。一種是頗具代表性(如最高人民法院陳現杰博士)的觀點。陳博士在《人格權司法保護的重大進步和發展》一文中闡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規定的‘死亡賠償金’、產品質量法中規定的‘撫恤金’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中規定的‘死亡補償費’均具有同一性質,屬于精神損害撫慰金。”另一種觀點是精神損害撫慰金不屬于死亡補償費。由于受上述兩種觀點的影響,法官在處理此類案件時裁判結果大相徑庭。有鑒于此,及時認清兩者的本來面目,對于解決意見分歧,維護司法公正性、統一性和嚴肅性有著積極而重要的現實意義。筆者贊同后一種觀點。以下是就精神損害撫慰金不同于死亡補償費的幾點認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