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賠償金與精神撫慰金是否屬于重復賠償

導讀:
不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精神損害第四十一條 格式合同的解釋撫第三十二條 合同成立時間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此規定既然已經明確了死亡賠償金就是精神損害撫慰金。據此,新司法解釋已經明確死亡賠償金系物質損第二百一十二條 定義害賠償金,依據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兩者屬于不同的項目,不屬于重復賠償。因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處理之前,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那么死亡賠償金與精神撫慰金是否屬于重復賠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不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精神損害第四十一條 格式合同的解釋撫第三十二條 合同成立時間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此規定既然已經明確了死亡賠償金就是精神損害撫慰金。2004年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第一百一十七條 不可抗力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解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前款確定的物質損害賠償金與按照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確定的精神損害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承攬合同的有關規定。撫慰金,第一百六十四條 解除合同與主物的關系原則上應當一次性給付”。據此,新司法解釋已經明確死亡賠償金系物質損第二百一十二條 定義害賠償金,依據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兩者屬于不同的項目,不屬于重復賠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百二十一條 行紀人與第三人的關系》第九條
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因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致使委托合同終止的,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應當及時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處理之前,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人殘疾的,第九條 訂立合同的能力為殘疾賠償金; 購房合同糾紛
(二第三百九十七條 委托范圍)致人死亡的,為死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亡賠償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