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人死亡賠償金是否應該平均分配

導讀:
之后,因死亡賠償金的分配問題產(chǎn)生糾紛,康某和方-平將方*神、韓某訴至法院。第一種意見認為,死亡賠償金是對受害人死亡的賠償,包括喪葬費、撫養(yǎng)費在內,扣除這一部分后,其余部分屬于遺產(chǎn),應在各繼承人之間平均分配。第二種意見認為,死亡賠償金是肇事者給予死者家屬或者被撫養(yǎng)人的精神撫慰和經(jīng)濟補償,不屬于遺產(chǎn),其分配原則為:扣除喪葬費、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等費用外,按照家庭共同生活緊密程度和依賴程度在家庭成員之間進行分配,不應平均分配。死亡賠償金并非死者遺產(chǎn)。死亡賠償金不是夫妻共同財產(chǎn)。那么多人死亡賠償金是否應該平均分配。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之后,因死亡賠償金的分配問題產(chǎn)生糾紛,康某和方-平將方*神、韓某訴至法院。第一種意見認為,死亡賠償金是對受害人死亡的賠償,包括喪葬費、撫養(yǎng)費在內,扣除這一部分后,其余部分屬于遺產(chǎn),應在各繼承人之間平均分配。第二種意見認為,死亡賠償金是肇事者給予死者家屬或者被撫養(yǎng)人的精神撫慰和經(jīng)濟補償,不屬于遺產(chǎn),其分配原則為:扣除喪葬費、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等費用外,按照家庭共同生活緊密程度和依賴程度在家庭成員之間進行分配,不應平均分配。死亡賠償金并非死者遺產(chǎn)。死亡賠償金不是夫妻共同財產(chǎn)。關于多人死亡賠償金是否應該平均分配的法律問題,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方某和康某于2004年3月8日登記結婚,婚后于2005年11月生育一兒子,取名方-平。方*神(59歲,有固定工資收入)系方某之父,韓某(57歲)系方某之母。
2012年7月4日,方某在康某的工地上干活時,從二樓摔下地而死亡,獲得死亡賠償金25萬元。方某死亡后,其父母為其出殯共支出各種費用3.5萬元。之后,因死亡賠償金的分配問題產(chǎn)生糾紛,康某和方-平將方*神、韓某訴至法院。
分歧
該案中方某的死亡賠償金是不是遺產(chǎn)?應該如何分配?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死亡賠償金是對受害人死亡的賠償,包括喪葬費、撫養(yǎng)費在內,扣除這一部分后,其余部分屬于遺產(chǎn),應在各繼承人之間平均分配。
第二種意見認為,死亡賠償金是肇事者給予死者家屬或者被撫養(yǎng)人的精神撫慰和經(jīng)濟補償,不屬于遺產(chǎn),其分配原則為:扣除喪葬費、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等費用外,按照家庭共同生活緊密程度和依賴程度在家庭成員之間進行分配,不應平均分配。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首先弄清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死亡賠償金并非死者遺產(chǎn)。遺產(chǎn)所應表現(xiàn)的財產(chǎn)權益在死者生前已經(jīng)為死者合法所有,而死亡賠償金請求權的形成及賠償金的實際取得是發(fā)生在死者死亡之后,因此,死亡賠償金不能認定為是遺產(chǎn)。死亡賠償金不是夫妻共同財產(chǎn)。夫妻共同財產(chǎn)是指“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所取得的合法財產(chǎn)”,而死亡賠償金是基于夫或妻死亡而獲得的賠償,產(chǎn)生于夫妻關系終結之后,而不是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
死亡賠償金的取得源于法律的規(guī)定,它體現(xiàn)的是對侵權行為的懲罰、對人身權的保護和對死者近親屬補償?shù)囊饬x。
那么死亡賠償金如何分配?方某死亡后獲得賠償金25萬元,在扣除為方某所花喪葬費、必要撫養(yǎng)人生活費外,在方某的妻子、兒子、父母之間合理進行分割。分割時,應考慮上述人員的年齡、精神損害程度、對死者的經(jīng)濟依賴程度和生活關聯(lián)程度及將來的生活保障等因素合理確定分配數(shù)額。本案中,方-平和韓某為必要撫養(yǎng)人,方*神因系有固定工資收入的人員,不應認定為必要撫養(yǎng)人。本案中,在死亡賠償金中扣除喪葬費3.5萬元及上述人員生活費的剩余部分,結合上述應考慮的因素,康某、方-平和韓某之間按比例分配數(shù)額為宜,不應平均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