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人死亡賠償金是否應該平均分配

導讀:
之后,因死亡賠償金的分配問題產生糾紛,康某和方-平將方*神、韓某訴至法院。第一種意見認為,死亡賠償金是對受害人死亡的賠償,包括喪葬費、撫養費在內,扣除這一部分后,其余部分屬于遺產,應在各繼承人之間平均分配。第二種意見認為,死亡賠償金是肇事者給予死者家屬或者被撫養人的精神撫慰和經濟補償,不屬于遺產,其分配原則為:扣除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等費用外,按照家庭共同生活緊密程度和依賴程度在家庭成員之間進行分配,不應平均分配。死亡賠償金并非死者遺產。死亡賠償金不是夫妻共同財產。那么多人死亡賠償金是否應該平均分配。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之后,因死亡賠償金的分配問題產生糾紛,康某和方-平將方*神、韓某訴至法院。第一種意見認為,死亡賠償金是對受害人死亡的賠償,包括喪葬費、撫養費在內,扣除這一部分后,其余部分屬于遺產,應在各繼承人之間平均分配。第二種意見認為,死亡賠償金是肇事者給予死者家屬或者被撫養人的精神撫慰和經濟補償,不屬于遺產,其分配原則為:扣除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等費用外,按照家庭共同生活緊密程度和依賴程度在家庭成員之間進行分配,不應平均分配。死亡賠償金并非死者遺產。死亡賠償金不是夫妻共同財產。關于多人死亡賠償金是否應該平均分配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方某和康某于2004年3月8日登記結婚,婚后于2005年11月生育一兒子,取名方-平。方*神(59歲,有固定工資收入)系方某之父,韓某(57歲)系方某之母。
2012年7月4日,方某在康某的工地上干活時,從二樓摔下地而死亡,獲得死亡賠償金25萬元。方某死亡后,其父母為其出殯共支出各種費用3.5萬元。之后,因死亡賠償金的分配問題產生糾紛,康某和方-平將方*神、韓某訴至法院。
分歧
該案中方某的死亡賠償金是不是遺產?應該如何分配?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死亡賠償金是對受害人死亡的賠償,包括喪葬費、撫養費在內,扣除這一部分后,其余部分屬于遺產,應在各繼承人之間平均分配。
第二種意見認為,死亡賠償金是肇事者給予死者家屬或者被撫養人的精神撫慰和經濟補償,不屬于遺產,其分配原則為:扣除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等費用外,按照家庭共同生活緊密程度和依賴程度在家庭成員之間進行分配,不應平均分配。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首先弄清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死亡賠償金并非死者遺產。遺產所應表現的財產權益在死者生前已經為死者合法所有,而死亡賠償金請求權的形成及賠償金的實際取得是發生在死者死亡之后,因此,死亡賠償金不能認定為是遺產。死亡賠償金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所取得的合法財產”,而死亡賠償金是基于夫或妻死亡而獲得的賠償,產生于夫妻關系終結之后,而不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
死亡賠償金的取得源于法律的規定,它體現的是對侵權行為的懲罰、對人身權的保護和對死者近親屬補償的意義。
那么死亡賠償金如何分配?方某死亡后獲得賠償金25萬元,在扣除為方某所花喪葬費、必要撫養人生活費外,在方某的妻子、兒子、父母之間合理進行分割。分割時,應考慮上述人員的年齡、精神損害程度、對死者的經濟依賴程度和生活關聯程度及將來的生活保障等因素合理確定分配數額。本案中,方-平和韓某為必要撫養人,方*神因系有固定工資收入的人員,不應認定為必要撫養人。本案中,在死亡賠償金中扣除喪葬費3.5萬元及上述人員生活費的剩余部分,結合上述應考慮的因素,康某、方-平和韓某之間按比例分配數額為宜,不應平均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