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死亡賠償金是否為遺產

導讀:
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事故責任者要支付給死者家屬一定數量的賠償金,這是法律的明文規定。然而在現實生活中,有的交通事故死者家屬在獲得一定數量的賠償金后,因為拒絕用此筆賠償金清償死者生前的債務而被告上法庭,而且在法庭上,雙方對死亡賠償金的性質認定存在明顯爭議,對死亡賠償金是否應該用于清償死者生前的債務問題,爭論得面紅耳赤,互不相讓。一種觀點認為,死亡賠償金是者支付給死者的費,具有遺產性質。那么交通事故中死亡賠償金是否為遺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事故責任者要支付給死者家屬一定數量的賠償金,這是法律的明文規定。然而在現實生活中,有的交通事故死者家屬在獲得一定數量的賠償金后,因為拒絕用此筆賠償金清償死者生前的債務而被告上法庭,而且在法庭上,雙方對死亡賠償金的性質認定存在明顯爭議,對死亡賠償金是否應該用于清償死者生前的債務問題,爭論得面紅耳赤,互不相讓。一種觀點認為,死亡賠償金是者支付給死者的費,具有遺產性質。那么交通事故中死亡賠償金是否為遺產。關于交通事故中死亡賠償金是否為遺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事故責任者要支付給死者家屬一定數量的賠償金,這是法律的明文規定。然而在現實生活中,有的交通事故死者家屬在獲得一定數量的賠償金后,因為拒絕用此筆賠償金清償死者生前的債務而被告上法庭,而且在法庭上,雙方對死亡賠償金的性質認定存在明顯爭議,對死亡賠償金是否應該用于清償死者生前的債務問題,爭論得面紅耳赤,互不相讓。一種觀點認為,死亡賠償金是者支付給死者的費,具有遺產性質。另一種觀點則認為,死亡賠償金是交通事故責任者支付給死者近親屬的,不屬死者的遺產。
1、喪葬費:
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2、被扶養人生活費:
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3、死亡賠償金:
4、精神損失費。
5、其他的還有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具體數額各地不一樣,需要根據責任、戶口、被撫養人人數及年齡、當地生活水平、保險等綜合計算。
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均為補償十年。對不滿十六周歲的,年齡每小一歲減少一年。對七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即11周歲以下和75周歲以上的均補償5年。
如果是當場死亡,賠償款分為: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被撫養人生活費、喪葬費、家屬處理喪葬事宜的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財產損失費。如果是治療后死亡賠償款還包括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