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賠償金可以作為遺產分割嗎

導讀:
2006年10月14日上午,危某某駕駛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死亡,原、被告共獲得賠償款102283.40元,二原告已先行收取賠償款10000元。另外在審理中查明,揭某系癲癇殘疾人。因危某死亡而取得的死亡賠償金是否屬于遺產范疇?一種觀點認為死亡賠償金不符合遺產的構成要件,不是遺產。從這種計算方法可以看出死亡賠償金是對受害人個人財產損失的賠償。綜上,死亡賠償金應作為受害人個人遺產對待,由繼承人按照法定繼承依法分割。那么死亡賠償金可以作為遺產分割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6年10月14日上午,危某某駕駛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死亡,原、被告共獲得賠償款102283.40元,二原告已先行收取賠償款10000元。另外在審理中查明,揭某系癲癇殘疾人。因危某死亡而取得的死亡賠償金是否屬于遺產范疇?一種觀點認為死亡賠償金不符合遺產的構成要件,不是遺產。從這種計算方法可以看出死亡賠償金是對受害人個人財產損失的賠償。綜上,死亡賠償金應作為受害人個人遺產對待,由繼承人按照法定繼承依法分割。關于死亡賠償金可以作為遺產分割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應將死亡賠償金作為死亡人的遺產對待。
【案情】
原告危某、封某系危某某父母,被告揭某系危某某妻子。2006年10月14日上午,危某某駕駛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死亡,原、被告共獲得賠償款102283.40元(其中醫療費802.85元、尸檢費400元、喪葬費3422元、死亡賠償金86197.20元、被扶養人即二原告生活費3902.85元、誤工費58.5元、精神撫慰金7500元),二原告已先行收取賠償款10000元。另外在審理中查明,揭某系癲癇殘疾人。危某某生前個人所有座落于南豐縣琴城鎮望仙橋11號宿舍一套(房屋所有權證為0022602號)。訴訟中,該宿舍由二原告出價25000元而歸其所有。
【分歧】
因危某死亡而取得的死亡賠償金是否屬于遺產范疇?
一種觀點認為死亡賠償金不符合遺產的構成要件,不是遺產。
另一種觀點認為應將死亡賠償金作為死亡人的遺產對待。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是: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死亡賠償金是采取繼承喪失說的觀點,繼承喪失說認為,侵害他人生命死亡,不僅生命利益本身受侵害,而且造成受害人余命年歲內的收入逸失,應當確認死亡賠償金是對受害人未來收入損失的賠償。顯而易見,對未來收入的損失,也只能是對死者本人才存在,對于其近親屬來說,其本人勞動能力并不受影響,因而不存在收入損失的說法。
2、受害人死亡后,其與配偶的婚姻關系自動喪失,因此該死亡賠償金不可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更不應成為其它近親屬的財產內容,只能是受害人的個人財產。
3、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計算死亡賠償金的標準,是依照受害人的年齡來計算,而不是按照受害人近親屬的年齡計算。從這種計算方法可以看出死亡賠償金是對受害人個人財產損失的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