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可以作為遺產繼承嗎?

導讀:
張某出交通事故死亡,張某的妻子、7歲的兒子、張某的父親、母親向肇事者提起訴訟,要求賠償。張某的妻子認為死亡賠償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一部分,應當先分出一半給自己,剩余一半依按繼承人數按比例進行分割;張某的父母認為死亡賠償金不是夫妻共同財產,是對死者近親屬的賠償,具有撫慰性質,應由死者的法定繼承人按份等額分割。故空難死亡賠償金不宜認定為遺產。原因是,最高院認為這28萬的死亡賠償金不是遺產,而是賠給死者法繼承人的。那么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可以作為遺產繼承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于死亡賠償金的性質一直有不同觀點,但目前主流意見是“繼承喪失說”。此觀點認為,假設沒有發生致害人致人死亡的事實,那么死者在余下的生命歷程中將會掙得一批財富,但由于致害人的行為致人死亡,那么相應的這筆財富也就化為烏有,那么死者的各法定繼承人也就不可能再去繼承這筆財產。基于此,各法定繼承人可以自己為共同原告要求致害人進行賠償。由于人和人之間有個體差異,比如有的可能會活到40歲也有的可能會活到90歲,有的人掙錢能力很強,有的則很弱,因為法律是廣泛適用的,為公平起見,國家統一規定賠20年,計算依據就是上一年的人均可支配收入。
那死亡賠償金是否屬于遺產呢?
為了能較清楚的說明這個問題,我們以舉例的方式討論一下,要不然太過于抽象的話,既不好講,也不容易理解。
張某出交通事故死亡,張某的妻子、7歲的兒子、張某的父親、母親向肇事者提起訴訟,要求賠償。包括醫療費15000、護理費1000、誤工費800、交通費200、被撫養人生活費8萬元、喪葬費10800元、死亡賠償金28萬元。在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可以要求哪些賠償項目,以及各項目應如何計算,在我錄制的《交通事故處理實務》中均有較詳細的講解,在這里我就不再過多講解。
張某的妻子認為死亡賠償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一部分,應當先分出一半給自己,剩余一半依按繼承人數按比例進行分割;
張某的父母認為死亡賠償金不是夫妻共同財產,是對死者近親屬的賠償,具有撫慰性質,應由死者的法定繼承人按份等額分割。
而張某的同事李某則認為,不論死亡賠償金也罷,還是其它的賠償項目也罷,都是死者張某的遺產,既然是遺產,就應在清償死者生前所欠債務后,剩余部分再由法定繼承人依《繼承法》規定予以繼承。
那死亡賠償金到底是賠給誰的?該如何分配此賠償金呢?
我們先看一下現行法律是如何規定的。應該說到目前為止還沒有一部法律對死亡賠償金的性質做出明確定義,只有2005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對省高級法院的一個復函中提到:
你院《關于死亡賠償金能否作為遺產處理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空難死亡賠償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對死者近親屬所支付的賠償。獲得空難死亡賠償金的權利人是死者近親屬,而非死者。故空難死亡賠償金不宜認定為遺產。
從這個復函中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對死亡賠償金的態度認為死亡賠償金不宜認定為遺產,而是對死者近親屬所支付的賠償。如果按照最高院的復函操作上邊的案子,最終出現的結果就是,張某的妻子、7歲的兒子、張某的父親和母親4人均分這28萬元的死亡賠償金,每人分得7萬元。而人李某則不得通過法院強制執行他8萬元的債權。原因是,最高院認為這28萬的死亡賠償金不是遺產,而是賠給死者法繼承人的。
假設張某個人遺產只有1萬元,那么法院只能執行死者1萬元的遺產用以清償8萬元債務,剩余的7萬元,只能按夫妻共同債務要求妻子償還,而不得要求死者的父母親償還,即使父母分得了10萬元的死亡賠償金,李某也不能向死者父母主張,原因就是,最高院認為死亡賠償金不是遺產,而是直接賠給死者近親屬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