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賠償金及精神損害賠償金法律規定的變化

導讀:
實踐中也僅限于交通事故領域賠償帶有精神撫慰性質的死亡賠償金。死亡賠償限額包含有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撫慰金,屬于強制保險理賠范圍。對于一般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可能在死亡賠償限額內向被害人賠付精神撫慰金。“公交售票員掐死少女”案是在刑事案件審結后,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由于刑事被告人與單位共同侵權,法院不僅受理而且判決支持了精神損害賠償。這是犯罪行為導致精神損害賠償法律適用上的一個突破,引來學者和輿論界一片叫好。那么死亡賠償金及精神損害賠償金法律規定的變化。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實踐中也僅限于交通事故領域賠償帶有精神撫慰性質的死亡賠償金。死亡賠償限額包含有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撫慰金,屬于強制保險理賠范圍。對于一般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可能在死亡賠償限額內向被害人賠付精神撫慰金。“公交售票員掐死少女”案是在刑事案件審結后,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由于刑事被告人與單位共同侵權,法院不僅受理而且判決支持了精神損害賠償。這是犯罪行為導致精神損害賠償法律適用上的一個突破,引來學者和輿論界一片叫好。關于死亡賠償金及精神損害賠償金法律規定的變化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死亡賠償制度變遷
將涉及死亡賠償的主要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予以列表,以便明確死亡賠償金及精神損害賠償金的法律規定的變化。
1993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的若干問題的解答》(簡稱《法發〔1993〕15號司法解釋》,下同)第一次使用了“精神損害賠償”,保護對象是名譽權。而之前《民法典》中缺乏可以進行精神損害賠償的明文規定,賠償范圍限定為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而不包括生命健康權。實踐中也僅限于交通事故領域賠償帶有精神撫慰性質的死亡賠償金。1996年修正《刑事訴訟法》,乃至1997年修訂《刑法》時,在民法框架內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尚未完全建立的情況下,我們不能指望在刑事審判領域率先取得突破。時代背景決定了《刑事訴訟法》沒有將精神損害賠償納入附帶民事訴訟的審理范圍。但此后對于精神損害賠償的爭論卻不絕于耳,這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一系列司法解釋中可以得到印證。
二、精神損害賠償的實踐困境及其突破
《法釋〔2001〕7號》司法解釋將精神損害賠償范圍擴大到生命權,但附帶民事訴訟中仍然嚴格遵守《法釋〔2000〕47號》司法解釋,沒有引人精神損害賠償。在有其他賠償主體的情況下,就存在著一些難以克服的法律沖突。
承保肇事車輛交強險的保險公司是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死亡賠償限額包含有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撫慰金,屬于強制保險理賠范圍。對于一般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可能在死亡賠償限額內向被害人賠付精神撫慰金。在附帶民事訴訟中,就只能用于賠償除精神撫慰金以外的經濟損失。
在雇傭關系、承擔安全保障義務、共同侵權等案件中,除刑事被告人以外的主體是附帶民事訴訟當然的被告。以雇傭關系為例,雇員(刑事被告人)致第三人侵害時,被害人(即前述第三人)可以要求雇主賠償精神損失。按照不真正連帶責任理論,刑事被告人是終局責任人,但依據《法釋〔2002〕17號》司法解釋卻不賠償精神損失。導致雇主在向被害人實際承擔賠償責任后,無法向刑事被告人追償精神損失,終局責任人實際上沒有承擔全部的債務,部分責任轉移由雇主承擔。
“公交售票員掐死少女”案是在刑事案件審結后,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由于刑事被告人與單位共同侵權,法院不僅受理而且判決支持了精神損害賠償。這是犯罪行為導致精神損害賠償法律適用上的一個突破,引來學者和輿論界一片叫好。但是,這種判決實屬鳳毛麟角,并且刑事被告人在另行民事訴訟中賠償精神損失,不可避免地違反了《法釋〔2002〕17號》司法解釋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