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對交強險中精神損害賠償的確定是如何規定的

導讀:
D保險公司辯稱精神損害撫慰金應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按照人身性損害的各項費用排列順序和比例承擔。本案中周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王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精神損害撫慰金應按1.5萬元確定。第三種意見認為車輛被保險人C公司作為賠償權利人有權選擇精神損害撫慰金在交強險中的賠償次序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精神損害撫慰金的確定不考慮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但與當事人的死亡傷殘等級相關聯。本案中精神損害撫慰金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應確定為5萬元。筆者認為第三種意見是正確的理由如下精神損害撫慰金屬交強險承保范圍人身性損害賠償之內。那么法律對交強險中精神損害賠償的確定是如何規定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D保險公司辯稱精神損害撫慰金應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按照人身性損害的各項費用排列順序和比例承擔。本案中周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王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精神損害撫慰金應按1.5萬元確定。第三種意見認為車輛被保險人C公司作為賠償權利人有權選擇精神損害撫慰金在交強險中的賠償次序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精神損害撫慰金的確定不考慮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但與當事人的死亡傷殘等級相關聯。本案中精神損害撫慰金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應確定為5萬元。筆者認為第三種意見是正確的理由如下精神損害撫慰金屬交強險承保范圍人身性損害賠償之內。關于法律對交強險中精神損害賠償的確定是如何規定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周某系周某某與權某某之子均系非農業戶口。2010年1月17日18時周某駕駛A號小型普通客車在310國道與王某駕駛B號牌重型自卸貨車相撞造成周某當場死亡兩車不同程序受損。經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周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王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B號牌重型自卸貨車的所有人為C公司王某是C公司雇傭的司機C公司為B號牌重型自卸貨車在D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周某某與權某某作為原告提起訴訟要求C公司及D保險公司賠償死亡賠償金41萬元、喪葬費2萬元、精神撫慰金5萬元、贍養費20萬元。
C公司辯稱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一他字第25號復函1的精神請求人民法院判令D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內優先支付兩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
D保險公司辯稱精神損害撫慰金應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按照人身性損害的各項費用排列順序和比例承擔。
分歧
一種意見認為精神損害撫慰金屬交強險承保范圍人身性損害賠償之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一他字第25號復函的精神請求權人有權選擇精神性損害賠償和物質性損害賠償的順序本案中請求權人為周某某與權某某周某某與權某某并未提出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優先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故本案判決不應考慮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次序問題。
第二種意見認為車輛被保險人C公司作為賠償權利人有權選擇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次序人民法院應判決D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優先支付兩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在江蘇省范圍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在侵權方為全部責任時精神損害撫慰金一般不超過5萬元。本案中周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王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精神損害撫慰金應按1.5萬元確定。
第三種意見認為車輛被保險人C公司作為賠償權利人有權選擇精神損害撫慰金在交強險中的賠償次序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精神損害撫慰金的確定不考慮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但與當事人的死亡傷殘等級相關聯。本案中精神損害撫慰金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應確定為5萬元。
筆者認為第三種意見是正確的理由如下
精神損害撫慰金屬交強險承保范圍人身性損害賠償之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一他字第25號復函的精神賠償權利人有權選擇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次序。
受害方要求保險公司賠償是即于法律的直接規定屬于當然的賠償權利人但受害方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優先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往往沒有實際意義在上述第二種意見成立的前提下對受害方更為不利故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一他字第25號復函中賠償權利人更多意義上非指受害人一方。
道交案中侵權人多為向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的車輛所有人及車輛被保險人本案中為C公司及司機王某。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在交通事故發生后車輛的所有人、被保險人作為賠償權利人有權要求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保險賠償責任車輛的所有人、被保險人是當然的賠償權利人。而在商業保險合同中一般沒有精神損害賠償的約定故在道交案中侵權人往往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優先支付受害人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以便更有利于侵權人一方作為賠償權利人向保險公司進行商業險索賠。故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一他字第25號復函中賠償權利人更多意義上是從保險合同的角度指向侵權人一方。本案中C公司作為賠償權利人要求D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優先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應予支持。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的確定通常有兩種計算方式
方式一是將精神損害撫慰金與當事人的其他人身性損失分開計算其他人身性損失按照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由當事人按過錯比例分擔而對當事人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則由法官根據當事人的責任及原因力大小單獨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并將其作為單項判決在道交人損案外的一般人身損害賠償案中此種方式更為大多數人所接受
方式二是將精神損害撫慰金與當事人的其他人身性損失合并計算均按照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由當事人按過錯比例分擔。
在后一種情況下精神損害撫慰金總額的確定將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及受害人的損害后果定量化即將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受害人的損害后果與受害人的傷殘等級相聯系而不考慮當事人主觀過錯程度當然僅僅是精神損害撫慰金的總額不考慮當事人主觀過錯程度最終精神損害撫慰金的確定仍然要和其他人身性損失一樣按照當事人過錯比例進行分擔。如在江蘇省范圍內當事人死亡或達到一級傷殘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一般不超過5萬元二級傷殘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一般不超過4.5萬元三級傷殘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一般不超過4萬元依此類推十級傷殘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一般不超過0.5萬元。
應當明確無論是采取哪一種方式計算受害人最終得到的賠償總額是應當一致的。比如本案中受害人死亡按后一種方式計算精神損害撫慰金總額為5萬元在不考慮交強險限額賠償的前提下按比例分擔后權某某與周某某實際得到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為1.5萬元。而如按第一種方式計算人民法院酌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亦應該是1.5萬元。再如另案中受害人秦某構成十級傷殘負事故的同等責任按前一種方式計算精神損害撫慰金酌定為2500元按后一種方式計算精神損害撫慰金總額為5000元按比例分擔后秦某得到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仍然為2500元。
在道交人損案中因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不考慮當事人的過錯程度按照后一種精神損害撫慰金總額定量化的方式來計算受害人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總額對受害人更為公平。
在當事人賠償總額遠大于交強險賠償限額時無論按哪一種方式計算保險公司的賠償總額是一致的在不考慮商業險對精神損害不予賠償的前提下對保險公司沒有實質的影響受害人一方得到的賠償總額亦是一致的可謂對雙方均為公平。如假設本案兩原告訴訟請求均應得到支持按第一種方式計算兩原告應得到的賠償總額為11萬(41萬11萬)2萬20萬30精神損害撫慰金1.5萬28.1萬元按后一種方式計算兩原告應得到的賠償總額為(死亡賠償金6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41萬6萬)2萬20萬3028.1萬元。但如果按上述第二種意見計算兩原告應得到的賠償總額為(死亡賠償金9.5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5萬元)(41萬9.5萬)2萬20萬3027.05萬元受害人得到的賠償總額減少了1.05萬元。最高院的批復規定賠償權利人可以選擇精神損害撫慰金在交強險中的賠償次序是從侵權人更有利于商業險索賠、分擔事故風險的角度出發而第二種意見顯然損害了受害人一方的利益曲解了相關批復的精神顯然其理解是錯誤的。
在受害人傷害較為輕微比如受害人構成九級傷殘或者十級傷殘時按后一種方式計算精神損害撫慰金對受害人較為有利因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不考慮當事人的過錯大小只考慮當事人的損害后果即只考慮當事人的實際損失當事人的實際損失當然應該包括精神損失。將精神損害總額與受害人的傷殘等級相聯系并予以定量化并將其納入交強險賠償范圍之內即把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計算與其他人身性損失的計算同等對待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則亦符合交強險的立法宗旨對各方均是公平、合情、合理、合法的。
故本案中筆者認為判決D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優先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是正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