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發現漏罪是否認定累犯

導讀:
每種罪行對應的懲罰是不一樣的,想必這個大家都知曉。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審理后,如果犯罪事實清楚,犯罪證據充分的,可以判處被告人有罪。而判處什么刑罰,要依據實際案情而定,判刑生效后,移送到相應機關服刑,那么再發現漏罪是不是認定累犯?
一、再發現漏罪是否認定累犯
判處犯罪分子有罪后,在服刑期間或者緩刑期間發現有漏罪的,不屬于累犯的情形,不能認定為累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五條【一般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七十條【判決宣告后發現漏罪的并罰】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第七十七條【緩刑的撤銷及其處理】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二、哪些犯罪不會構成特別累犯
事實上,只要清楚知道哪些犯罪會構成特別累犯,就明白哪些犯罪不會構成特別累犯了。按照《刑法》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在認定特別累犯時,需要注意以下三點問題:
(1)前罪和后罪均為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
(2)前罪和后罪發生的間隔時間無限制,所受刑罰種類及期限無限制。
(3)犯罪分子在犯前罪和后罪時都必須年滿十八周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