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犯再犯罪是否適用累犯

導讀:
符合條件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是可以判處緩刑,在緩刑期間,緩刑人員要遵守相關相關的規定,如果不遵守相關規定,或者犯罪的,緩刑會被撤消,那么緩刑犯再犯罪適不適用累犯?大律網小編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緩刑犯再犯罪是否適用累犯
緩刑人員再犯罪撤銷緩刑的,由于緩刑沒有正式服刑,所以緩刑人員不會構成累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五條【一般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七十七條【緩刑的撤銷及其處理】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二、什么時候可以適用緩刑
在司法實踐中,適用緩刑要綜合多方面因素進行核定。適用緩刑的條件有: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1、犯罪情節較輕的
(1)犯罪性質。由于緩刑的適用對象是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因此,對于性質嚴重的犯罪一般不適用緩刑,如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強奸、搶劫等嚴重刑事犯罪。
(2)犯罪主觀方面。對于犯罪的目的、動機惡劣,犯罪主觀惡性大的罪犯,一般不適用緩刑,如慣犯、累犯或者歷史上有犯罪前科的。
(3)犯罪手段和危害后果。對于犯罪手段殘忍,犯罪行為所造成的危害結果十分嚴重的罪犯,不宜適用緩刑。
2、有悔罪表現的
(1)認罪態度。認罪態度主要是犯罪分子犯罪后對自己的犯罪行為是否從內心感到悔悟,并且通過積極坦白與交代而表現出來。
(2)是否有投案自首和立功表現。投案自首和立功表現反映了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有所減弱,在一般情況下,可以成為用緩刑的參考因素。
(3)有無犯罪中止或者犯罪后積極退贓等情節。
3、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
主要看犯罪分子的有無認識到自己的行為的錯誤性并承諾不會再犯罪。
4、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主要看犯罪分子有無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及其所在的當地政府、居民委員會以及部分市民的建議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