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犯罪是否適用特殊累犯

導讀:
現實生活中,有些犯罪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之內又犯了徒刑以上的犯罪,此種行為便構成了累犯,需要被從重處罰,那么,我們就會產生疑問,青少年犯罪是否適用特殊累犯呢?大律網小編整理了以下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青少年犯罪是否適用特殊累犯
青少年犯罪不能適用特殊累犯,因為刑法規定未成年人不適用累犯,特殊累犯作為累犯的一種,也無法被適用于青少年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六條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二、刑事責任年齡如何劃分
根據刑法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