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罪能否認定累犯

導讀:
在現實社會中大家都知道如果人們的行為觸犯了國家法律的情況下那么是會受到相應的處罰的,比如說漏罪。在一定的情形下會構成累犯,面對這樣的情況下,那么對于漏罪能否認定累犯呢?下面就由大律網小編為大家解答相關的內容。
一、漏罪能否認定累犯
漏罪是會被判為累犯。發現被判處徒刑的罪犯還有沒有被判處的漏罪,也就是犯罪分子一人犯有數罪,對一人犯有數罪的犯罪分子,應當執行數罪并罰。所謂累犯,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內又犯被判處一定的刑罰之罪的罪犯。
《刑法》第七十條【判決宣告后發現漏罪的并罰】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二、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別累犯兩種
1、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
2、特別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過刑罰處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該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包括兩種: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累犯和普通累犯。對于前者,只要曾犯危害國家安全全罪和恐怖活動犯罪或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任何時候再犯以上相同之罪的,都視為累犯
根據我國刑法第65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對此,小編認為,從文理解釋和當然解釋的角度,該條文“刑罰執行完畢”中的刑罰,應當是指之前被法院判處并執行完畢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罰。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規定,對于累犯,應當綜合考慮前后罪的性質、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時間的長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輕重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至40%。適用累犯情節的目的在于防止其再犯的可能,累犯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后一年內又犯罪的,重處40%;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后3年內又犯罪的,重處30%;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后5年內又犯罪的,重處20%。可見,再犯時間離前次刑罰執行完畢愈近,從重懲罰的力度愈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