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出售債務人是否有優先購買權

導讀:
對在債務關系中,債權人由于某些原因可能會轉讓自己的債權,在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永遠都隔著一條線,那么,債權出售債務人是否有優先購買權?下面大律網小編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債權出售債務人是否有優先購買權
第一,在債權多重轉讓時,已對其履行通知受讓人應優先于未履行通知的其他受讓人
因為債權轉讓只有在債權人履行通知義務后,其效力才產生于外部,也才及于債務人。而對于未通知的,因其債權轉讓僅發生在債權人與受讓人之間,對債務人并沒有發生法律效力,即其債權轉讓并未真正成立,只是在債權人與受讓人之間達成了債權轉讓的協議而已,而沒有完成債權轉讓的全部要件。那么此時履行通知義務的當然應優先于未通知的,只有通知發生效力,債權轉讓才真正成立,受讓人才可能受讓債權。
第二,在債權多重讓與時,都已履行通知義務的
此時應按履行通知義務的時間先后確定受讓人的優先權。通知在先的取得轉讓的債權,而通知在后的不能取得債權的受讓權。因為,在第一個通知生效后,債權轉讓已真正成立,其效力也及于債務人。既然債權轉讓成立,債權人便脫離了原債權債務關系,相應地因其債權已轉讓,那么其本身已無債權,則其向第二受讓人轉讓債權時已是客觀履行不能。實際上第二受讓人及以后的受讓人都沒有取得轉讓的債權。故應按通知的時間確定第一受讓人,第一受讓人取得債權后,第二受讓人及以后的受讓人都不得取得債權。
第三,在債權多重讓與時,都沒有履行通知義務,那么此時誰是真正的受讓人
分情況處理:(1)對于債務人已實際向受讓人履行的,那么該受讓人應取得轉讓債權的受讓權。因為在債權轉讓都沒有履行通知義務時,實際債權都沒有轉讓。而此時債務人向其中一個受讓人履行債務,那么債務人便通過自己的行為使得該債權轉讓已實際履行,自然債權轉讓關系應成立。這與《合同法》第37條對合同成立的例外規定的法理是相通的。即對合同雙方當事人如果一方當事人已實際履行義務,相對方接受的,雙方的行為證明了成立合同的愿望和意思表示。此時法律就應尊重事實,而不再拘泥于形式,應認定債權轉讓關系成立。債務人向其履行的受讓人取得了轉讓的債權。(2)對于債務人對受讓人都沒有實際履行的。
有人認為應以合同成立的先后順序確定受讓人的優先權。筆者對此不予認同。因為債權不同于物權,物權具有優先性,而債權無此屬性。債權具有平等性,不因合同成立時間的先后而改變。如果以合同成立時間的先后確定受讓人的優先權顯然與債權的屬性相悖,混淆了債權與物權的區別。此時對于多個轉讓的債權應由債權人選擇一個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向其履行。因為債權屬私法領域,在私法領域強調的是意思自治。此時只有債權人能通過選擇,作出真實的意思表示,履行通知義務,使得債權轉讓有效成立,從而確定了受讓人的優先權。綜上對債權轉讓優先權的確定應按一定的情況分別對待。當然沒有取得優先權的受讓人可以要求轉讓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其相應的損失。
哪些債權人有優先權
財產擔保的債權人是優先債權人,破產費用中法院和管理人是優先債權人,企業職工是優先債權人,代表國家的財政部門是優先債權人,共益債務債權人是優先債權人,其他的債權人是普通債權人。
《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