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建筑工程分包合法嗎

導讀:
一般建筑工程分包合法嗎
如果要開展建筑工程的,一般情況下,發包人需要將工程給承包人,承包人可能會將部分工程進行分包或者轉包。轉包與分包是兩個既有相似又有區別的概念。二者都是由第三人完成應由自己完成的建設工程的部分或全部工作。那么一般建筑工程分包合法嗎?下面大律網小編為您詳細介紹。
建筑工程分包的合法要件:
1、主體要件。
工程分發包人要具有分發包工程或勞務的資格,工程分承包人要具有完成工程項目的能力。分承包人依據分包合同對分發包人負責,分發包人依據主合同對建設單位負責;同時,分承包人就分包的項目對建設單位負連帶責任。所負責任,包括技術、質量、安全、經濟等法律責任和管理責任。這里的責任,包含兩層含義:其一是履行責任的過程,其二是承擔責任的后果。
2、意思表示要件。
兩層含義:首先,一般的,工程實行總分包的意思,必須由建設單位、分發包人、分承包人三方協商一致且表示真實。分發包人發包專業工程時,必須經建設單位同意:可以在主合同中約定允許分包;主合同中未作規定的分包活動,應在分包之前征得同意。勞務分包可以由分發包人決定。其次,無論是專業分包還是勞務分包,其合同內容都必須由分發包人和分承包人協商一致;內容必須真實,不能有欺詐和脅迫情形。
3、客體要件。
凡分包的工程必須是國家法律和公共秩序允許分包的工程;凡國家法律禁止或公共秩序不允許分包的工程不得分包。
4、形式要件。
分包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分包合同是建設工程合同的一種,而建設工程合同的書面形式的要求在《合同法》第270條和《建筑法》第15條均有明確規定。這種形式要件,不僅是建設工程合同自身特殊性的要求,更是建設工程合同外部管理的要求;必要時還須經過公證或鑒證。
1、主體是特定的。分發包人是直接從建設單位承接工程任務的建筑企業,分承包人是從分發包人那里承接工程任務的專業承包企業或者勞務分包企業;建設單位不是分包合同中的民事主體。
2、客體是特定的。分包交易的客體是承、發包雙方的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必須是建筑工程中由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允許分包的部分。《合同法》吸收了《建筑法》的規定,禁止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總承包人還必須自行完成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而不能將工程的主體部分分包給他人承擔。
3、分包合同主體系橫向的平等的財產關系。分發包人與分承包人沒有隸屬關系,在市場中的地位是平等的。
4、工程分包合同屬并存的債務移轉。工程分包合同屬于債權人、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共同約定,由第三人加入的關系;債權人即發包人,債務人即建設合同中的總承包人,第三人即分承包人。總承包人與分承包人就分承包人完成的成果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合同法》、《建筑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設工程的分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總承包人對建設工程進行分包的,應當征得發包人的同意,總包合同中另有約定的除外。
2、總包單位必須自行完成建設項目的主要部分,其非主要部分或專業性較強的工程可分包給營業條件符合該工程技術要求的建筑安裝單位。其中建設項目、單項工程的主要部分,是指技術復雜、工程質量要求高的單位工程;單位工程的主要部分,是指工程的主體結構;
3、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的一部分或幾部分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單位,而不能將全部工程都分包出去。
4、分包單位必須自行完成分包工程,不得再行分包。但是屬于金屬容器的氣密性試驗、壓力試驗、工藝設備安裝的調試工作、吊裝工程的焊縫探傷檢查、打樁和高級裝修等特殊專業技術作業除外。
5、為保證工程質量,切實保護發包人的利益,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的工作成果對發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