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建筑工程分包要求是什么

導讀:
一般建筑工程分包要求是什么
當建設工程進行分包時,除總承包合同中已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也許大部分人對于分包不是很了解。在工程分包常識中,一般分包是指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那么,一般建筑工程分包要求是什么呢?以下由大律網小編為您介紹一下。
一、在工程分包常識中,一般建筑工程分包的要求如下:
我們按照工程分包常識中的《建筑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合法分包應符合四個條件:
(一)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進行分包,但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二)分包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條件;
(三)除總承包合同約定的分包外,其他分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
(四)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凡違反上述條件之一的,應定為違法分包。也就是說,一般建筑工程如果不符合上列要求的話,就是違法分包。
二、在工程分包常識中,關于市政工程分包不合法的行為如下:
我們可以根據工程分包常識中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分包管理辦法》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
(一)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二)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四)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三、在工程分包常識中,工程分包和轉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一)在工程分包常識的分包中,承包人與分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在轉包中,轉包人與轉承包人不承擔連帶責任;
(二)在工程分包常識中的分包行為,只要不是分包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內容或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等違法分包行為,則在發包人同意的情況下是為法律所允許的,而轉包行為則被法律所禁止(法律依據見《合同法》第272條、《招標投標法》第48條、《建筑法》第24條的規定)。
也就是說,工程轉包和分包的區別在于轉包是違法的,在一定條件下分包是合法的,兩者的定義也不同。
以上就是關于一般建筑工程分包要求是什么的相關內容。在工程分包常識中,進行建設工程分包違反一定條件就是違法分包,符合一定條件就是合法分包。在工程分包規定中,分包單位不得再次分包,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須自行完成承包任務,否則會違反法律法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