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集體建設用地建廠房是什么

導讀:
租賃集體建設用地建廠房是什么
如今是一個法制的社會,很多與生活息息相關的事情都離不開法律。我國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了土地使用用途,若違規使用,可構成違法。那建設用地的有關規定是什么?接下來,大律網的小編將向您介紹關于租賃集體建設用地建廠房是什么的相關內容!歡迎閱讀!
如果在不是工業用地或建筑用地的土地上建工廠的話,屬于對土地使用性質的變更,需要經過住建部分的許可,否則屬于違規。遇到這種情況是可以向國土資源部門舉報的。土地租賃,土地租賃是某一土地的所有者所有權與土地使用者使用權在一定時期內相分離,土地使用者在使用土地期間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租金,期滿后,土地使用者歸還土地的一種經濟活動。
據《土地管理法》第43、59、60、63條的規定。
第一,任何單位或個人進行建設,如果不符合規定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主體資格,則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
第二,集體建設用地僅限于興辦鄉鎮企業、村民建設住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等3種使用范圍。
第三,不符合上述規定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主體資格,既不能在集體土地初級市場取得集體土地使用權,也不能在集體土地二級市場以出讓、轉讓或出租形式獲得。第四,對于集體土地企業使用權的對外出租,法律是有限制條件的,即僅限于出租與集體經濟組織開辦的或以入股、聯營形式與他人共同舉辦的鄉鎮企業。
地方政府不依法辦事,如有不合理的行為,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解決:
1、向當地或上一級的紀委,或向中紀委巡視組投訴、舉報;
2、線上和線下新聞媒體等反映情況,如紀委官網舉報、地方媒體政風熱線、地方民生論壇等;
3、向上一級有管轄權限的政府部分反映情況;
4、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權,搜集證據,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