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建設用地申請書內容有哪些

導讀:
合作社建設用地申請書內容有哪些
由于我國城鄉一體化進程的加快,越來越多的鄉村合作社也得到了發展的機會,而當合作社想要申請建設用地時,就會涉及到申請書的草擬。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關于合作社建設用地申請書內容有哪些?接下來由大律網小編詳細為您介紹!
區農業局、區國土局:
按照某某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文件《關于完善設施農用地審批和管理意見》文件精神,為加快現代農業發展,推進農業轉型升級,現根據某某市專業合作社的農用地申請,該合作社目前有存欄山羊300余頭,為方便生產、生活需要和農業工作有序開展,特申請在某某自然村建設施農用地(生產設施用地2011平方米)。
特此報告,請予批復。
附件:
(申請單位蓋章)
年月日
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業產品,視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業產品,免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農民專業合作社購進的免稅農產品,可按13%的扣除率計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向本社成員銷售的農膜、種子、種苗、化肥、農藥、農機,免征增值稅;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本社成員簽訂的農業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
國家將把農民專業合作社全部納入農村信用評定范圍;加大信貸支持力度,重點支持產業基礎牢、經營規模大、品牌效應高、服務能力強、帶動農戶多、規范管理好、信用記錄良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支持和鼓勵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改進服務方式;鼓勵有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信用合作。
2003年到2010年,中央財政累計安排專項資金超過18億元,主要用于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增強服務功能和自我發展能力。農機購置補貼財政專項資金明年對農民專業合作社仍會優先予以安排。
2010年農業部等7部委決定,對適合農民專業合作社承擔的涉農項目,將農民專業合作社納入申報范圍;尚未明確將農民專業合作社納入申報范圍的,應盡快納入并明確申報條件;今后新增的涉農項目,只要適合農民專業合作社承擔的,都應將農民專業合作社納入申報范圍,明確申報條件。
目前,農業部蔬菜園藝作物標準園創建、畜禽規模化養殖場(小區)、水產健康養殖示范場創建、新一輪菜藍子工程、糧食高產創建、標準化示范項目、國家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等相關涉農項目,均已開始委托有條件的有關農民專業合作社承擔。2017年,合作社將承擔更多申報項目功能。
國家繼續鼓勵和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社與城市大型連鎖超市、高校食堂、農資生產企業等各類市場主體實現產(供)銷銜接。
農業部從2011年起組織實施現代農業人才支撐計劃,每年培養1500名合作社帶頭人。明年繼續把農民專業合作社人才培訓納入陽光工程,重點培訓合作社帶頭人、財會人員和基層合作社輔導員。同時鼓勵大學生村官參與、領辦合作社。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作為建設單位向土地主管部門申請征用、劃撥和有償使用土地的法律憑證。
第三十七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經有關部門批準、核準、備案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定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范圍,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門劃撥土地。
第三十八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建設單位應當持建設項目的批準、核準、備案文件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中,擅自改變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組成部分的規劃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