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證履行債務期限的規定

導讀:
不動產的債務履行的期限,也稱債務的清償期或給付期,即債務人應履行債務的期限或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清償債務的期限。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根據民法典及司法解釋的規定,法定保證期間的確定為:1、保證合同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一、不動產證履行債務期限的規定?
不動產的債務履行的期限,也稱債務的清償期或給付期,即債務人應履行債務的期限或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清償債務的期限。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二、借錢借條怎么寫才能在法律上生效?
寫作借條時應當注意如下事項:
1、要將債權、債務關系的主體表達清楚,即誰是債權人誰是債務人要明確;
2、數額單位要明確,數額應用中文繁體字書寫,分比應明確百分比、千分比、萬分比;
3、內容表達清楚,注意避免歧義;
一、《民法典》第四百零八條
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請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請求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也不提供擔保的,抵押權人有權請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保證合同的保證期間該怎么確定
保證期間(包括起算點及期間長短)一般由保證合同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予以約定,如果沒有約定或約定無效或不明確,適用法律的相關規定。通常,前者稱為約定保證期間,后者稱為法定保證期間。根據民法典及司法解釋的規定,法定保證期間的確定為:
1、保證合同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2、所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間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自主債務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3、約定的保證期間不明確的,如約定“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之類內容,保證期間為自主債務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二年。
如果主合同沒有約定主債務履行期間,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主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時起算。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六百九十二條【保證期間】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