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特別約定的分期履行債務的擔保期限如何起算

導讀:
一種意見認為:張*華的保證期限應分別自每筆債務到期之時計算,未約定保證期限的,保證期限自主債務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因原告起訴時前兩筆10萬元的保證期限已經經過,張*華只對2016年2月28日到期的18萬元貨款承擔連帶責任。本案中,雙方未約定保證期限,依照法律規定,保證期限為6個月,張*華對所有38萬元貨款承擔連帶責任。那么無特別約定的分期履行債務的擔保期限如何起算。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種意見認為:張*華的保證期限應分別自每筆債務到期之時計算,未約定保證期限的,保證期限自主債務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因原告起訴時前兩筆10萬元的保證期限已經經過,張*華只對2016年2月28日到期的18萬元貨款承擔連帶責任。本案中,雙方未約定保證期限,依照法律規定,保證期限為6個月,張*華對所有38萬元貨款承擔連帶責任。關于無特別約定的分期履行債務的擔保期限如何起算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無特別約定的分期履行債務的擔保期限如何起算
案情簡介:無特別約定的分期履行債務的擔保期限如何起算
2014年5月20日原告**A公司與被告重*市B公司簽訂《白酒購銷合同》,2015年3月24日經對賬確認被告重*市B公司尚欠**A公司貨款38萬元未支付,重*市B公司向**A公司出具《付款承諾書》承諾如下分期付款方案:2015年10月31日前付10萬元,2015年11月31日前付10萬元,2016年2月28日前付18萬元。《付款承諾書》載明張*華承諾對欠貨款本息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被告張*華在承諾書尾部保證人處簽字。《白酒購銷合同》及《付款承諾書》中均未約定保證期限,后因被告未付款,原告于2016年8月18日起訴要求被告重*市B公司支付貨款38萬元及利息,被告張*華對貨款本息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判決:判決被告承擔貨款及利息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A公司與被告重*市B公司簽訂的《白酒購銷合同》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被告張*華自愿對被告重*市B公司所欠貨款本息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現被告重*市B公司未按約付款,原告要求張*華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符合法律規定,但其保證范圍應以貨款本息為限。故判決被告重*市B公司在判決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A公司貨款38萬元及利息;被告張*華對上述被告重*市B公司應支付的貨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律師說法:保證人的保證期限應自何時起計算
法律、司法解釋并沒有關于分期履行債務其保證期限如何起算的問題,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保證人張*華的保證期限應自何時起計算。一種意見認為:張*華的保證期限應分別自每筆債務到期之時計算,未約定保證期限的,保證期限自主債務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因原告起訴時前兩筆10萬元的保證期限已經經過,張*華只對2016年2月28日到期的18萬元貨款承擔連帶責任。另一種意見認為:張*華的保證期限應自最后一筆債務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本案中,雙方未約定保證期限,依照法律規定,保證期限為6個月,張*華對所有38萬元貨款承擔連帶責任。筆者贊同后一種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