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債務履行期限如何界定

導讀:
所謂“優先受償權”是指債權人就債務人或擔保人提供的抵押物在債務人不履行或清償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從債務人或擔保人提供的抵押物以折價、拍賣、變賣的價款中優先受償的權利。需要注意的是債權人在行使優先受償權時要將折價、拍賣、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先行支付工資、撫恤金和征納稅款有剩余款項的才能用來清償債權人的費用。那么主債務履行期限如何界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所謂“優先受償權”是指債權人就債務人或擔保人提供的抵押物在債務人不履行或清償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從債務人或擔保人提供的抵押物以折價、拍賣、變賣的價款中優先受償的權利。需要注意的是債權人在行使優先受償權時要將折價、拍賣、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先行支付工資、撫恤金和征納稅款有剩余款項的才能用來清償債權人的費用。關于主債務履行期限如何界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主債務履行期限如何界定
如果當事人有約定的約定時間是主債務履行期限如果沒有約定的雙方可以補充約定不能補充約定的視為不定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借款合同定義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借款合同形式和內容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七十五條借款人返還借款的期限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二、債務人違約債權人能否行使優先受償權
債務人違約債權人可行使優先受償權。
所謂“優先受償權”是指債權人就債務人或擔保人提供的抵押物在債務人不履行或清償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從債務人或擔保人提供的抵押物以折價、拍賣、變賣的價款中優先受償的權利。
需要注意的是債權人在行使優先受償權時要將折價、拍賣、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先行支付工資、撫恤金和征納稅款有剩余款項的才能用來清償債權人的費用。
同時債權人能夠要求優先清償費用非范圍只包括如下這些費用
(1)債權本息
(2)債務人遲延履行債務而造成債權人的損失
(3)債權人保管、變賣抵押物所支出的的必要費用
(4)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或者提起訴訟所支出的必要費用。
如果抵押物的價值不足與清償債務的債務人剩余部分債務仍可以要求債務人償還但這時屬于一般債權了不能獲得優先受償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