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陰陽合同賣方有什么法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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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購房陰陽合同賣方有什么法律影響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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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第一百五十四條,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第一百五十五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第一百五十六條,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那么陰陽租賃合同的糾紛應該怎么處。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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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開發企業應當自簽約之日起30日內向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可以委托代理人辦理。委托代理人辦理的應當有書面委托書。包括購房一方不能依約支付價款的責任和預售方不能按時、按質、按量交房的責任。那么購房預售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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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因此,購房的買方在《解釋》第八條規定的情形下,不僅可行使合同解除權,還可要求賣方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買方在《解釋》第九條規定的情形下,除可行使合同解除權外,還可行使合同撤銷權,并且購房者還可以要求賣方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時存在下列情形的,購房者可要求解除合同,并可要求出賣人雙倍返還已支付的購房款。那么欺詐購房合同無效糾紛如何解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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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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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律分析:購房人可以解除購房合同的情況有:(1)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3、法律分析:可解除購房合同的情況有:(1)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房屋主體質量不合格如果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從而導致房屋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房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有關機構核驗后屬不合格的,購房者有權申請解除房屋買賣合同,并可申請出賣方賠償損失,2、發生以下情況購房者可以單方面解除購房合同: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購房合同目的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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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部分開發商不惜違反法律、法規,以自制不平等合同格式條款的方式,利用消費者急于購房的心理,強迫消費者簽字表示認可。”開發商為了吸引消費者購房,通常會在售樓廣告、宣傳資料中對綠化、會館、學校、幼兒園、游泳池、健身房、車位、超市、容積率、樓房間距等配套設施作美好的描述,卻不將這種承諾寫入合同里。”借以排除銷售前期廣告內容和宣傳資料作為要約的可能性,當出現廣告中的內容難以兌現的情況時,買房人討要說法,開發商便以合同已約定為由回絕消費者。那么簽購房合同潛在的法律風險。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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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第四十六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第四十七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開發商在合同規定的日期內沒有交房,往往會以不可抗力的范圍擴大為解釋,以此來規避違約責任。在簽訂購房合同時,將不可抗力的范圍約定在補充協議里,明確這種不可抗力的界定需要政府機關、公證機構出具相關文件才能免責。那么購房合同補充協議的法律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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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據了解,南寧市大部分樓盤標準為3%。在上述合同中卻規定,出賣方逾期履行義務只需每天支付10元,顯然違反了民法通則及合同法的公平原則。類似條款的實質是設置陷阱,違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則,消費者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或變更。由于羅女士家中經濟緊張,購買這多出的12平方米需要5萬元,使得她不得不東奔西走借錢買房。一旦誤差超出3%,購房者可以解除合同、開發商還要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那么配套延期投訴無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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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賣方(甲方):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買方(乙方):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經充分協商,甲乙雙方現就房屋買賣事宜簽訂合同如下:1、甲方自愿將擁有產權的下列房屋賣給乙方所有,并已收取乙方購房款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元整。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本合同未盡事項,可另行議定,其補充協議經雙方簽章后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那么買賣合同怎么寫才能有法律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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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但是,在簽訂合同時,李某提出簽訂陰陽合同,房屋的實際成交價格是250萬,但是在拿到房產局和稅務部門登記備案的合同中成交價格是200萬,這樣就可以少交一筆稅款。王某敏和男友正處于即將結婚的興奮中,見李某也是一個爽快人就沒有想太多,于是雙方簽訂了“大小合同”。5月3日王某敏夫婦打電話聯系李某,但始終聯系不上。當事人在簽訂陰陽合同時過度的關注其可能逃脫的稅款,但卻忽視了由此而帶來的風險和成本。因此,為了謹慎購房、售房,建議在簽訂合同時盡量杜絕簽訂陰陽合同,并在合同中規定相關條款約束雙方當事人的行為。那么簽訂陰陽合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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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近日,賣房人周先生就因為簽了陰陽合同,遭對方“賴賬”,無奈之下起訴到法院。遺憾的是,出于輕信,協議簽訂后,周先生的代理人就將訟爭房產過戶給劉某。另外,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在二手房交易中簽訂“陰陽”兩份買賣合同也極易引起合同糾紛,導致交易雙方當事人不必要的重大經濟損失。針對本案,主審法官認為,雖然避稅條款無效,但是原被告雙方簽訂的《房產買賣協議》仍然是有效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其形式、內容合法。那么簽訂陰陽購房合同引發的糾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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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依法成立的購房協議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一經簽字或蓋章合同即產生法律效力,受法律保護;簽訂購房協議后未辦理過戶登記的,所有權不發生改變。第二百一十五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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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關于購房陰陽合同賣方有什么法律責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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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簽好二手房買賣合同后,賣方又反悔的,就是實際違反合同約定了。如果買賣合同中對違約責任有明確的約定,買方可以選擇按照約定要求賣方承擔違約責任。如雙方協商不成,買方可以到法院提起訴訟。可以要求賣方繼續履行合同,并賠償損失,或者要求解除合同,退還已付房款及利息,并賠償損失。根據《合同法》第十三條的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以上的意思就是買房人發出賣方的要約,買房人承諾購房,雙方達成一致,再簽訂書面或者其他被法律許可的形式的合同。那么簽完二手房合同賣方反悔了怎么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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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購房陰陽合同逃稅被舉報查實如何處理實際中在購房的時候簽訂了陰陽合同逃稅被舉報了之后你可能會被要求承擔下面的懲罰1、如果方利用購房陰陽合同逃稅被舉報查實的將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以上倍以下的罰款2、如其偷稅逃稅情節嚴重并構成犯罪的將會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往具體來說旦簽訂陰陽合同的事被發現了那么被舉報到稅務機關稅務機關就會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對雙方偷逃稅款的行為予以行政處罰。如果說你們在逃稅的時候還觸犯了刑法那就會被認定為偷稅罪根據刑法規定將要接受拘役甚至有期徒刑的刑罰。那么購房陰陽合同逃稅被舉報查實如何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房產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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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遷補償合同糾紛:1999年購買宅基地,2017年遇到拆遷分配2套房,賣方自2014年反悔持續起訴,持續了十年的戰爭終于畫上了句號??????客戶說:我們是他全家的救命恩人??
合同審查如何避開“坑”?《民商律師分享會——合同糾紛專題》防范合同風險!合同審查一般包含3個階段:合同簽訂前、簽訂時以及合同履行中。邢穎律師指出,在每個階段中要關注“人、財、物”的安全性,在合同簽訂前要對簽訂方有一個全面清晰的認識,一方面是對主體的形式審查,另一方面是對主體的實質性審查。 針對合同簽訂方的審查內容包含多個方面,例如對方是否具有獨立簽訂合同主體的資格、企業經營范圍、是否有履約能力、資信能力、注冊資金的真實性、驗資報告的真實性、會計資料的審查、股東的審查、固定資產變現能力、流動資金是否充足等,需要對此逐一排查核實。 看似簡單的事情,做起來卻沒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合同審查相對來說流程繁瑣、專業性強、難度大,對此邢穎律師建議,一定謹慎對待,要咨詢專業律師進行處理,避免產生不必要的損失,造成無法挽回的后果!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虧71萬!法院:屬于重大過錯,應賠償妻子!原告曹某與被告范某結婚后共同購買了一套房屋,后經雙方協商將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經曹某同意將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結果虧損了70余萬元。曹某得知后將范某訴至法院,請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審法院均認為,范某的行為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重大過錯,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支持了曹某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官網披露的判決書顯示,曹某與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記結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購得房屋,房屋登記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與劉某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將涉案房屋以228萬元價格出售。 房款支付細節如下: 房屋首付款為46萬元,其中劉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銀行賬戶轉賬41萬元,其余5萬元轉至曹某賬戶; 2021年3月12日,劉某向范某銀行賬戶轉入31萬元; 2021年3月23日,劉某再向該賬戶轉入房款90萬元; 2021年4月8日,劉某又向該賬戶轉入房款60萬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劉某向范某名下賬戶轉款1萬元。 拿到這筆錢后,范某聲稱給曹某房款共計33.29萬元,其余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債務,炒股,支付女兒生活費及日常消費支出等,現房款已無剩余。其中,雙方將首付款44.7萬元用于償還銀行貸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萬元在曹某賬戶內。而房款150萬元,范某則未經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資金賬號轉賬89萬元,而后再次轉賬55萬元。 但是,經過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從股票資金賬號轉出73萬元,共計虧損71.12萬元。范某稱剩余房款另用于償還信用卡41.17萬元,償還多名親屬共計30萬元,范某還稱借款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及債務、炒股及家庭生活。 為證明房款和債務分配約定以及范某揮霍、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等主張,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產分配協議》約定:女方占房產三分之二,男方占房產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與曹某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范某長期不顧曹某反對炒股,且炒股未經過曹某同意。范某則辯稱炒股為正常投資,系為改善家庭生活條件,并非揮霍夫妻共同財產。 案件經法院審理,一審、二審法院認為,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決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北京高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經審查認為: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處分重大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與另一方協商一致。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本案中,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綜上,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亦無不當。范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的情形。 案號:(2023)京民申1855號 裁判時間:2023年6月13日
每年收費2萬與張三“假結婚”,幫忙落戶北京!后突發意外去死,可獲得120萬賠償,張三帶著自己的兩個孩子出現要求分割賠償款及繼承遺產,法院未認可孩子是繼承人。 法律沒有假結婚一說,領了結婚證就是真夫妻,有權利按法律規定繼承遺產。 為了減損,我們查到對方張三名下有購房并有按揭款,銀行是郵政儲蓄,法官給開了調查令,大家猜猜能查出哪些信息?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梁女士被某公司欺騙,按照某公司指示向第三人通過貸款方式購房,張先生按照某公司指示向梁女士支付購房首付款78萬元,梁女士收到首付款后,某公司讓梁女士與張先生簽訂78萬元借款合同,現張先生拿著78萬元的借款合同向法院提前訴訟,要求梁女士償還78萬元的借款。 梁女士選擇天用律師維權,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張先生全部訴訟請求。天用律師用專業維護梁女士的合法權益,讓法律成為保護梁女士得最強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