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工傷認定還能重新申請嗎

導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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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銷工傷認定還能重新申請嗎?
可以。只要是在一年的工傷認定時效之內,可以再次申請工傷認定。法律規定,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二、上班途中受傷如何申請工傷?
在發生事故傷害之日起,30日內,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書面工傷認定申請,在工傷職工醫療終結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在,30日內向各轄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傷殘等級鑒定申請,待傷殘等級鑒定結論下達后,方可報銷批準范圍內的醫療救治費。
交通事故法律法規
一、《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