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認定為工傷后企業與工傷保險如何賠償

導讀:
起訴時,可以要求撤銷該工傷賠償協議書,并按照法定的工傷賠償標準進行賠償。因此,工傷賠償協議被依法撤銷之后,公司若是未按規定申請工傷認定,或是因為公司未繳納社會保險,導致無法享受工傷待遇的,那么便可以及時去申請勞動仲裁,并且要從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一、被認定為工傷后企業與工傷保險如何賠償
1、經認定屬于工傷的,用人單位和工傷保險賠償的范圍如下:
(1)工傷保險基金賠償的范圍:
①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②住院伙食補助費;
③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④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⑤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⑥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⑦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⑧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⑨勞動能力鑒定費。
(2)用人單位賠償的范圍如下:
①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②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③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3)如果用人單位沒人購買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承擔全部工傷賠償責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
二、工傷賠償協商后反悔,可以去申請仲裁嗎
首先,公司與職工自愿達成工傷賠償協議,是基于雙方意思自治簽訂的,那么,該協議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雙方應該積極履行約定。
所以,職工有所反悔的,申請仲裁的也不能得到支持。
其次,協商時有以下情形的將做不同的處理:
1、工傷賠償協議書不是職工自愿簽訂,公司存在欺詐、脅迫、趁人之危等情形,導致職工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簽訂協議,那么受有損害的職工可以起訴到法院。
起訴時,可以要求撤銷該工傷賠償協議書,并按照法定的工傷賠償標準進行賠償。
2、工傷賠償協議書是職工自愿訂立,但因為工傷職工對此存在重大誤解,比如以為公司會后續負擔醫療費用,那么也可以起訴到法院,要求撤銷該工傷賠償協議書,并按照法定的工傷賠償標準進行賠償。
因此,工傷賠償協議被依法撤銷之后,公司若是未按規定申請工傷認定,或是因為公司未繳納社會保險,導致無法享受工傷待遇的,那么便可以及時去申請勞動仲裁,并且要從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