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老太太遺囑引糾紛19萬元遺產該留給誰

導讀:
閆某所持的裴老太太遺囑,內容大致為,一套單元房給被告裴某,部分現金給另一位外甥女,銀行卡則交由閆某將存款全部捐出,用于資助貧困學生,并交代閆某將善款捐出后,不必告知受捐人她的姓名,說我非沽名釣譽之人,心愿達到即可,2014年8月初,裴老太太去世,她持裴老太太的遺囑和銀行卡到東關某銀行取款時遭拒,理由是卡已被掛失,掛失人是裴老太太的外甥女裴某,遺囑真實與否原被告雙方各執己見根據第一被告銀行出示的證據表明,裴某于2014年8月8日來銀行辦理的掛失手續,當時她手持裴老太太及她自己的身份證原件,作為代理人辦理掛失銀行卡。
一筆19萬元的存款,關系著一位老人的遺愿。老人的生前好友說,她留有遺囑,要全部捐資助學。她的外甥女稱,自己是老太太的養女,是合法繼承人。19萬元遺產究竟何去何從?昨日上午,碑林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審理了這起因遺產引發的侵權責任糾紛案。
生前好友取款遭拒
原來銀行卡被掛失
原告閆某年近70歲,她在訴狀中稱,自己與居住在XX街的裴老太太是好友,系裴老太太生前委托的遺囑執行人。2014年8月初,裴老太太去世,她持裴老太太的遺囑和銀行卡到東關某銀行取款時遭拒,理由是卡已被掛失,掛失人是裴老太太的外甥女裴某。要求銀行取消掛失無果的閆某,認為銀行的行為侵害了自己執行遺囑的合法權利,將銀行起訴到了碑林區法院,請求判令銀行解除掛失,而掛失人裴某則作為第三人被起訴,承擔連帶責任。
昨日9時許,庭審開始。因裴某此前已經取走了銀行卡中的19萬元,原告經法庭允許將原本作為第三人起訴的裴某,變更為第二被告,同時將訴訟請求變更為要求二被告返還19萬元。
對取走卡內19萬元存款的事,裴某并不否認。她認為自己是老太太遺產的合法繼承人,當庭拿出了兩份公證書。一份是1987年山東省平原縣公證處出具的,證明裴老太太收養裴某為養女。第二份是2014年9月9日西安市公證處出具的,確認被繼承人裴老太太的遺產應由養女裴某繼承。
遺囑真實與否
原被告雙方各執己見
根據第一被告銀行出示的證據表明,裴某于2014年8月8日來銀行辦理的掛失手續,當時她手持裴老太太及她自己的身份證原件,作為代理人辦理掛失銀行卡。2014年9月10日,裴某再次來到銀行,辦理補卡、取款和銷卡,將19萬元存款取出,除了相關的身份證件原件外,她取款時還持有那份遺產繼承公證書。銀行方面認為,銀行辦理的掛失、補卡、取款等業務均符合法律法規,銀行方不需承擔責任。
原告閆某并不認可裴老太太與裴某是收養關系,她認為裴某身為外甥女,無權處置姨母的遺產。閆某所持的裴老太太遺囑,內容大致為,一套單元房給被告裴某,部分現金給另一位外甥女,銀行卡則交由閆某將存款全部捐出,用于資助貧困學生,并交代閆某將善款捐出后,不必告知受捐人她的姓名,說我非沽名釣譽之人,心愿達到即可。
這份遺囑是否真實,是本案的爭論焦點。據裴某說,她原是老太太的外甥女,因老人離婚無子女,在1987年收養她為養女。她表示從未聽養母說過存款交由閆某處理的事情,老太太是非常嚴謹的人,不會在沒有公證或第三人在場的情況下立下遺囑,因此對遺囑的真實性不認可,并向法庭申請筆跡鑒定。
原告被告雙方都同意對遺囑進行筆跡鑒定。因關鍵證據有待鑒定,昨日上午11時30分,審判長宣布待筆跡鑒定之后擇日繼續開庭。
相關法律
啥樣的遺囑才合法有效
在生活中,因遺囑的內容細節不完善,導致遺囑失效或引起法律糾紛的情況屢見不鮮。根據我國《繼承法》規定,公民可以依照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亦可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合法有效的遺囑通常分為五種類型,其中公證遺囑的法律效力最強。一,公證遺囑,是公證機關根據遺囑人的申請,對遺囑人所立的遺囑經過審查,予以公證出具公證書的遺囑。二,自書遺囑,是指遺囑人親筆書寫的書面遺囑,并在遺囑上寫明書寫的年、月、日,親筆簽上本人姓名。三,代書遺囑,是指遺囑人委托他人代為自己書寫的遺囑,由代書人根據遺囑人的口述代為書寫,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書寫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四,錄音遺囑,錄音遺囑是指用錄音設備將遺囑人對其遺產所作處分的口頭表述錄制下來的遺囑,同代書遺囑一樣,需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五,口頭遺囑,指在危急情況下,由遺囑人口頭表述的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無效。上述的遺囑見證人不能是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也不能是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或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