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老人遺產糾紛相關內容

導讀:
一方婚前財產也與對方有關案例3月已經喪偶三年的凌老人與劉結為夫妻。至元月凌老人去世雙方并未創造多少夫妻共同財產。劉與凌雖是再婚但并不排除彼此的配偶身份彼此之間具有當然的法定繼承權。2018年6月9日郭突發腦溢血死亡。法院認為郭的遺囑只能處分自己的財產份額而無權包括全部夫妻共同財產故駁回了其子的“獨占”請求。點評一方面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再一方面從整個民法典中看被繼承人就繼承對象的選擇僅在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條作了限制性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那么再婚老人遺產糾紛相關內容。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方婚前財產也與對方有關案例3月已經喪偶三年的凌老人與劉結為夫妻。至元月凌老人去世雙方并未創造多少夫妻共同財產。劉與凌雖是再婚但并不排除彼此的配偶身份彼此之間具有當然的法定繼承權。2018年6月9日郭突發腦溢血死亡。法院認為郭的遺囑只能處分自己的財產份額而無權包括全部夫妻共同財產故駁回了其子的“獨占”請求。點評一方面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再一方面從整個民法典中看被繼承人就繼承對象的選擇僅在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條作了限制性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關于再婚老人遺產糾紛相關內容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方婚前財產也與對方有關
案例3月已經喪偶三年的凌老人與劉結為夫妻。至元月凌老人去世雙方并未創造多少夫妻共同財產。4月劉與凌子女就凌再婚前的一棟房屋的繼承發生爭執。子女認為劉只可以參與分割繼承其與凌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凌婚前的個人財產則完全與劉無關而且凌生前閑聊時曾經多次說過其死后房屋歸子女繼承故劉無權繼承該房屋。但法院判決卻支持了劉參與繼承的請求。
點評一方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劉與凌雖是再婚但并不排除彼此的配偶身份彼此之間具有當然的法定繼承權。另一方面民法典中所指的遺產并沒有就財產的產生時間加以區別即無論該財產形成于何時只要被繼承人生前所有死后都應歸結在遺產范圍。再一方面雖然凌志峰老人生前可能說過房屋歸子女繼承但本案卻不具備口頭遺囑的生效條件因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而本案并不存在“危急情況”。如果凌志峰老人有意則不應立口頭遺囑。
遺囑無權處分婚后全部共同財產
案例郭與謝均是早年喪偶。2000年元月時年67歲郭與謝再婚。2018年雙方購買了一套價值82萬元的商品房。2018年9月郭擔心自己雖年滿41歲卻因殘疾而生活無著的兒子便瞞著謝親筆書寫了一份遺囑言明該商品房全部歸兒子繼承并由兩位鄰居證明。2018年6月9日郭突發腦溢血死亡。不久其子遂持遺囑要求繼承全部商品房遭謝拒絕。法院認為郭的遺囑只能處分自己的財產份額而無權包括全部夫妻共同財產故駁回了其子的“獨占”請求。
點評一方面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郭單方處理全部夫妻共有房屋明顯是對謝所享有份額的侵害所超過部分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即郭的遺囑部分有效屬于其能分割到的一半(41萬元)應歸其子繼承屬于謝自己可以分割得到的另一半則應歸謝。再一方面從整個民法典中看被繼承人就繼承對象的選擇僅在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條作了限制性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即除此之外被繼承人有權自主獨立處分自己的遺產故雖然郭將自己遺產全部給兒子的“護犢”行為對謝存在不公的成分但并不影響其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