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再婚遺產新規定

導讀:
近年來有關再婚老人遺產繼承糾紛案件呈上升趨勢。關于老人再婚遺產新規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近年來有關再婚老人遺產繼承糾紛案件呈上升趨勢。關于老人再婚遺產新規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老人再婚遺產新規定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一起再婚老人遺產繼承糾紛案件。尹女士與鐘先生均系再婚,尹女士沒有兒女,鐘先生兒女已成年并已獨立生活。再婚后兩人感情并不穩定,曾一度離婚,后又復離。1997年兩人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鐘先生一氣之下回到開封老家,從此兩人未再共同生活。2003年4月尹女士過世,享年七十七歲,留下一套房產。尹女士的妹妹尹-辛認為七年來姐姐的生活一直是由自己照顧,而鐘先生一直未來看望姐姐,沒有盡到夫妻間的扶助義務,系遺棄行為,不應再有繼承權,故該套房產應由自己繼承。鐘先生則認為尹女士沒有兒女,自己是她唯一的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自己也年逾七十,自己的生活尚需人照料,并無力照顧尹女士的生活;尹女士有保姆,不需要他人過多照顧,且雙方因感情問題分居談不上遺棄,故自己對該套房產享有全部的繼承權。后兩人訴至法院,該案現正在審理中。
如該院近日還審理了這樣一個案件,一對老人再婚剛8個月,男方就去世了。辦理完喪事后,女方回婚姻期間雙方住處生活,男方的五個子女卻已將房門換鎖,不讓女方居住。原來該房屋是五子女的親生母親與父親的共同財產,五子女認為既然父親已去世,女方就無權再居住在這里,且五子女認為女方對父親生前照顧不好,作為子女也無法容忍女方繼續住在此。女方因無處居住遂訴至法院,要求繼承死去丈夫的房屋居住權并要求分割其他遺產。又如在另一案件中,男女雙方也是僅結婚8個多月,男方去世,女方以男方病重期間所寫的一份遺囑要求繼承男方婚前的一套房產,男方的三個子女卻認為遺囑是在其父親病重處于彌留之際所寫,父親得地又是腦病,所以該遺囑不是父親的真實意思表示。
俗話說“清官難斷家務事”,而老年再婚后的遺產繼承糾紛案件又牽涉到幾個家庭,關系更為復雜,如果訴訟中缺乏充分、明確的證據,則不僅加大了審理的難度,且使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對立情緒家大,矛盾難以調和。這時如果被繼承人留有一份意思表示清晰明確又不違反法律規定的遺囑,問題就會迎刃而解,一切風平浪靜。如第一個案件中,鐘先生確實是尹女士的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然而雙方確實已分居七年,七年間尹女士還提起過離婚,七年中誰對尹女士盡了主要的贍養義務,尹女士的真實意思是什么,如果尹女士未留下只言片語,妹妹和丈夫之間也不會鬧到搶奪房子的地步。
第二個案件中,雙方在再婚時雖然曾有過一份再婚協議,但協議中涉及遺產繼承部分,卻只有“如任何一方先走(去世),晚輩不得對留者另眼看待,屋內財產由留者自用”這樣一句既含糊不清,又不符合法律的約定。因為從該條約定看,男方似乎有照顧女方生活的意思,但因為房內財產是男方與五個子女母親的共同財產,并不完全屬于男方一人所有,所以男方并無權全部處置;另“屋內財產”是否包括“房屋”等又約定不明確。這樣一條遺囑導致的結果是:女方抱著遺囑要求居住,子女要求根據法律分割遺產。第三個案件中,女方雖然也提交了一份遺囑,但該遺囑是男方在病重期間所寫的一份字跡歪紐、錯字連篇、文句不整的東西,這是否是老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如果僅有一份遺囑確實不好判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