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再婚婚前財產歸屬是怎樣

導讀:
無遺囑前提,要按照繼承法規定死者第一序列繼承人,死者配偶,死者子女,死者爹媽,三方平分繼承屬于死者個人合法擁有的全部財產。再婚配偶與老人的子女平等地享有遺產的繼承權。如果老人婚前對財產進行了約定,那就依照約定來認定;如未約定各自財產的權屬,那就只能按照法律依據來認定。還有人認為,判斷這一問題關鍵是看房價款是在婚前以個人財產支付,還是婚后以共同財產支付的。那么老人再婚婚前財產歸屬是怎樣。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無遺囑前提,要按照繼承法規定死者第一序列繼承人,死者配偶,死者子女,死者爹媽,三方平分繼承屬于死者個人合法擁有的全部財產。再婚配偶與老人的子女平等地享有遺產的繼承權。如果老人婚前對財產進行了約定,那就依照約定來認定;如未約定各自財產的權屬,那就只能按照法律依據來認定。還有人認為,判斷這一問題關鍵是看房價款是在婚前以個人財產支付,還是婚后以共同財產支付的。關于老人再婚婚前財產歸屬是怎樣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先看死者有無遺囑指定繼承人,有遺囑,就要按照遺囑執行繼承。無遺囑前提,要按照繼承法規定死者第一序列繼承人,死者配偶(再婚配偶),死者子女(死者所有親生子女和繼子繼女),死者爹媽,三方平分繼承屬于死者個人合法擁有的全部財產。根據我國《繼承法》規定,夫妻互為對方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再婚配偶與老人的子女平等地享有遺產的繼承權。或許正因為平等地享有遺產的繼承權,很多子女會反對父母再婚,亦或是要求老人通過立遺囑的方式約定各方的財產由各方子女繼承。如果老人婚前對財產進行了約定,那就依照約定來認定;如未約定各自財產的權屬,那就只能按照法律依據來認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婚前房產的確認有兩個關鍵的時間點:
一是“婚前”到“婚后”的時間點;
二是“購房”時間點,即什么時候開始視為購買房產成功。
對于前者,答案很簡單。即夫妻雙方自領取《結婚證》之日可視為“婚前”到“婚后”的時間點,而其他諸如訂婚、舉行婚禮等時間點都不具備法律上的意義。
對于后者,比較困擾,在購房一系列的過程中到底哪個才是“購房”時間點?例如:在婚前簽了購房合同,付了首期款,婚后才進行按揭貸款,并辦了《房產證》,那哪個才是“購房時間點”?有人認為,鑒于房產在法律上屬于不動產的范疇,而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購房人真正獲得所購房屋所有權的時間點為辦理完房屋的過戶手續并取得《房產證》之日。因此,認為獲得房屋產權證書之日為即為“購房”時間點。還有人認為,判斷這一問題關鍵是看房價款是在婚前以個人財產支付,還是婚后以共同財產支付的。實際上,上述觀點在理解“購買”這一概念時過于狹隘了,因此由此得出的結論也有失偏頗,考慮到購房的目的性以及購房整個過程的關聯性,應當以簽訂購房合同的時間為“購房”時間點,簽訂合同時最能反映“購房”這一行為的性質。
婚前個人所購房屋為個人財產已確定無疑(以取得房產證為準),然而如果是婚后夫妻共同償還的貸款,難道不會對房屋的所有權產生任何影響么?有人提出過這樣的觀點:在償還完所有貸款前,應當將房產權分時段分割為婚前婚后兩部分,婚前個人支付的房價款獲得相應比例的婚前房產權益,這屬其個人財產;而婚后雙方共同償還銀行貸款獲得婚后房產權益,這部分是夫妻雙方的共有財產,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要弄清楚這個問題前先要弄清楚其中的法律關系,簡單地說,購房者與賣房者是房屋買賣關系,而購房人與貸款人則是房款借貸關系。當購房人與賣房人簽訂了購房合同,并在找貸款人借到了錢,同時也辦理了房產證后,購房合同雙方都已經履行完了合同義務,雙方已經結束了購房合同的關系。在此之后,購房人向貸款人償還借款的行為,屬于購房人與貸款人因貸款行為而產生的債權債務行為,并不影響所購房屋所有權的歸屬。
買房人買房行為得到了房產所有權是屬于物權,還貸行為是屬于債權法律關系,物權優于債權,所以婚后共同還貸的行為不能造成房產所有權的變更,且房產作為不動產,其所有權變更必須經過房產部門的登記公示程序,才能產生法律效力,婚后共同還貸的行為只能產生債權債務的法律關系,也就是說在婚后還貸的行為中你也出了一半的財力,所以可以就婚后還款的一半主張由欠款一方補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