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鬧離婚爭財產怎樣解決

導讀:
”也就是說,在雙方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對家庭的財產,如果能夠確定為一方婚前所有,一般皆歸其本人所有,這也是對婚前財產進行分割的基本原則。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一方婚前財產的歸屬,“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相關的司法解釋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夫妻雙方離婚之后又同居,同居期間也不辦理離婚手續,就會產生一系列的麻煩。那么再婚鬧離婚爭財產怎樣解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也就是說,在雙方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對家庭的財產,如果能夠確定為一方婚前所有,一般皆歸其本人所有,這也是對婚前財產進行分割的基本原則。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一方婚前財產的歸屬,“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相關的司法解釋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夫妻雙方離婚之后又同居,同居期間也不辦理離婚手續,就會產生一系列的麻煩。關于再婚鬧離婚爭財產怎樣解決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的有關司法解釋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也就是說,在雙方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對家庭的財產,如果能夠確定為一方婚前所有,一般皆歸其本人所有,這也是對婚前財產進行分割的基本原則。然而,在現實生活中,許多財產的性質并不能明確劃分。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一方婚前財產的歸屬,“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而該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指出,“生產、經營的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相關的司法解釋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物權法》第十四條也指出:“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同時《合同法》規定,當受贈人有下列三種情形之一時,贈與人才有權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為了證明對配偶的感情而處分財產,也應當謹慎考慮、理性判斷,以免自設障礙,畢竟“財產收買”并非萬能。
再婚家庭的結合已經讓眾人覺得非常難得,但在面對離婚卻又是一次打擊,所以離婚最后都會演變成財產的爭奪,不管是不是自己的一份,只要自己的一部分不被別人搶走,其他都不是很重要,所以再婚人士需要好好管理自己的財產問題。
辦理復婚手續,男女雙方需持當事人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或者軍人(含武裝警察)身份證件;所在單位、居(村)委員會或者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離過婚的,還應持離婚證件。
辦理復婚登記的程序和辦理結婚登記的程序是一樣的。辦理復婚登記時,當事人首先需要準備好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或軍人身份證明、所在單位和村(居)委會或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離婚的還需提供離婚證;然后雙方需親自到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復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及申請審查通過后,依照結婚登記程序辦理,在《結婚登記申請書》和結婚證上注明恢復結婚字樣,同時收回離婚證。
申請復婚登記的當事人,不再進行醫學檢查。申請復婚登記的當事人從取得結婚證起恢復夫妻關系。
如果夫妻雙方離婚之后又同居,同居期間也不辦理離婚手續,就會產生一系列的麻煩。
婚姻法第三十五條明確規定,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如果未辦理復婚手續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分以下兩種不同的情況:
第一種,如果未辦理復婚手續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符合事實婚姻的情況,并被人民法院認定為事實婚姻的,則產生相應婚姻關系法律效力。
第二種,如果未辦理復婚手續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雙方,未被人民法院認定為事實婚姻,則一般應按同居關系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