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強迫家屬放棄繼承權嗎?放棄繼承權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導讀:
在現實生活中,繼承權是很多人擁有的,在屬于一個家庭的情況下,每一個家庭成員都擁有繼承權,那么可以強迫家屬放棄繼承權嗎?放棄繼承權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跟著大律網的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可以強迫家屬放棄繼承權嗎?
不可以強迫家屬放棄繼承權,放棄繼承只能是自愿做出的才會有效。
《民法典》(201.01.1生效)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放棄繼承權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第一,關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時間。
我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辈邮芑蚍艞夁z贈作了相應的規定“受遺贈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遺贈?!?/p>
第二,放棄繼承的效力,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
即繼承人在遺產分割前放棄繼承的,視為其自繼承開始就放棄繼承權;不但對遺產不享有權利,對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不承擔義務,而且對遺產的孳息也不享有權利。
第三,放棄繼承一般不允許翻悔。
放棄繼承權,是指繼承開始到遺產分割之前的這段時間內,放棄自己已取得的繼承遺產的權利,完全自由地表示自己不愿意處于繼承人的地位。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是一種單方面的法律行為,不必經過人民法院的批準或其他繼承人許可。倘若允許撤回,不僅會影響遺產分割的進行,而且不利于繼承關系的穩定,不利于公民的生產和生活。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后,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不予承認?!?/p>
第四,繼承人因不愿履行法定義務,如不想清償被繼承人債務,不愿承擔扶養、撫養、贍養義務等原因而表示放棄繼承的,必然損害他人的利益。
放棄繼承權聲明書是怎樣的?
放棄繼承權聲明書
聲明人:×××,女,×年×月×日出生,現住××××。身份證號:×××。我祖籍××××××,我父親×××于××××年死亡,我父親×××與母親×××在×××××××××有房產一套,現我聲明,對我父親×××的遺產,我自愿放棄繼承權。
聲明人:×××(簽名)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