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公房可以繼承?公房的使用權可以繼承?

導讀:
公房也稱公有住房,國有住宅。它是指由國家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投資興建、銷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產權(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歸國家所有。2021年公房可以繼承?公房的使用權可以繼承?下面跟大律網小編一起去看看吧。
這個要看具體情形。
所謂繼承,是指公民死亡后,繼承人依據《繼承法》規定,對死者財產權利和義務的承受。其中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公民的房屋,但這里的房屋,是指所有權歸死者所有的私房,包括產權房和以標準價購買并已辦理產權證的公房(俗稱房改房)。未購買并辦理產權證的公房其所有權屬于國家或集體,不是死者的個人遺產,自然不能繼承。因此,公房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公有住房使用權的性質,可以作為遺產進行繼承。無論是基于單位分配而獲得的公房使用權還是通過市場交易而取得的使用權,均應允許繼承。
最高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條的規定:各繼承人就作為遺產的使用權房屋的價值及歸屬達成協議,按協議處理;無法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各方均主張作為承租代表人承租房屋的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2、一方主張房屋使用權的,就價值不能達成一致的,可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使用權作出評估,取得房屋使用權的一方應按繼承份額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均不主張房屋使用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公房使用權是我國特有的公房租賃使用制度的產物。近幾年來,國家住房政策發生巨大變化,公房越來越多地出售給公房承租人,特別是自1998年起,國家停止了住房實物分配,轉向貨幣工資分配,公有住房將逐步退出歷史舞臺。這也是《物權法》中未涉及此問題的主要原因。在房地產案件糾紛中,因公房使用權交易而產生的糾紛占相當高的比例。
一是在關乎同等順位繼承人權利保護方面。如果按照上海地區關于公房承租人變更問題的規定,“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處無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協商一致,要求變更租賃戶名的,出租人應予同意。協商不一致的,出租人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書面確定承租人:
(一)原承租人的配偶;
(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處住房情況);
(三)原承租人的父母;
(四)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親屬(按他處住房情況)。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那么,也就是說,戶口在承租人變更過程中起著決定因素,即同等條件下的直系親屬,戶口順位優先可享受百分之一百的權益,另一方無法享受任何利益。這會造成繼承順位相同的兩個人,因戶口的差別,而面臨完全不同的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