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知識談談公房使用權的繼承問題

導讀:
其次,能夠取得公房使用權的條件必須是為單位服務達到一定的期限,所分配住房的面積與勞動者工齡、職務級別、貢獻大小、家庭人口等諸多因素密切相關,從這個意義上講,公房使用權名為租賃,實質具有實物工資的意義,所謂公房使用權,是指權利人以名義上租賃,實質上是福利分配所取得的對國家或國有企事業單位所有的房屋低于市場價租賃的權利,公有房屋使用權的承租人,必須是企事業單位或者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其所分得的房屋面積大小與其工齡、職務級別、貢獻大小、家庭人口等諸多因素密切相關,由此建立起的職工與單位或者國家房產管理部門之間的房屋租賃關系,住房所有權歸國家或單位所有,職工低租金使用。
談談公房使用權的繼承問題根據公有住房使用權的性質,可以作為遺產進行繼承。無論是基于單位分配而獲得的公房使用權還是通過市場交易而取得的使用權,均應允許繼承。在發生繼承爭議時可參照《最高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條的規定精神處理。即:各繼承人就作為遺產的使用權房屋的價值及歸屬達成協議,按協議處理;無法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1、各方均主張作為承租代表人承租房屋的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2、一方主張房屋使用權的,就價值不能達成一致的,可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使用權作出評估,取得房屋使用權的一方應按繼承份額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3、雙方均不主張房屋使用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公房使用權是我國特有的公房租賃使用制度的產物。近幾年來,國家住房政策發生巨大變化,公房越來越多地出售給公房承租人,特別是自1998年起,國家停止了住房實物分配,轉向貨幣工資分配,公有住房將逐步退出歷史舞臺。這也是《物權法》中未涉及此問題的主要原因。在房地產案件糾紛中,因公房使用權交易而產生的糾紛占相當高的比例。此類案件政策性強,可供參考的法律法規幾乎沒有,已經成為房地產案件的一個難點。所謂公房使用權,是指權利人以名義上租賃,實質上是福利分配所取得的對國家或國有企事業單位所有的房屋低于市場價租賃的權利。包括產權屬于房產管理部門所有的直管公房和產權屬于單位所有的自管公房,這種單位福利分房制度是我國計劃經濟體制下福利性住房分配的體現。公有房屋使用權的承租人,必須是企事業單位或者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其所分得的房屋面積大小與其工齡、職務級別、貢獻大小、家庭人口等諸多因素密切相關,由此建立起的職工與單位或者國家房產管理部門之間的房屋租賃關系,住房所有權歸國家或單位所有,職工低租金使用。關于公房使用權的法律性質,理論界分歧很大,其中比較有代表性的看法有:(一)債權說。債權說認為,國家作為公房的所有權人,授權有關的房產管理部門將公房出租給職工使用,并收取租金,在國家與職工之間形成一種租賃合同關系。從這個意義上講,公房使用權仍然為一種債權。持反對觀點的人認為,公房使用權有別于合同法意義上的租賃權。能夠成為公房使用權的主體只能是城鎮居民中機關、企事業等單位的勞動者,其他居民無法獲得這種使用權,而房屋租賃合同的主體則無此限;其次,能夠取得公房使用權的條件必須是為單位服務達到一定的期限,所分配住房的面積與勞動者工齡、職務級別、貢獻大小、家庭人口等諸多因素密切相關,從這個意義上講,公房使用權名為租賃,實質具有實物工資的意義。公有住房使用權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對公有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部分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所以說,公房使用權不等于租賃權。(二)居住權說。居住權,顧名思義,指居住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住房以及其他附屬設施所享有的占有、使用乃至收益的權利。法國、德國、瑞士、意大利、日本等國的民法典中現在是明確認可居住權的。我國在物權法中沒有對居住權加以明確。主要原因是:居住權的適用面很窄,基于家庭關系的居住問題適用婚姻法有關撫養、贍養等規定,基于租賃關系的居住問題適用合同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而且,居住權大多發生在親屬、朋友之間,一旦發生糾紛,可以通過現行有關法律規定的救濟渠道加以解決。居住權是建立在私人所有權基礎上的為特定個人設定的一種權利,且不得將使用的房屋出租、轉讓或進行其他處分,因此也不能把公房使用權同居住權相提并論。居住權可以根據遺囑或者遺贈獲得,也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取得。主要為生活中的弱者一方設立,具有扶助、贍養、關懷的性質。比如,房屋的所有人可以通過遺囑的方式,使房屋由其子女繼承,但在遺囑中卻規定由其配偶或其他人享有居住權;家庭在分家析產時,可以把某項財產的所有權分配給某特定的人,但同時對需要房屋的保姆設定居住權;再如,男女雙方在離婚時,在離婚協議中規定,離婚后房屋所有權歸屬于男方,但女方應對其中一間房屋享有居住權。(三)所有權說。公房租賃是依據變相工資分配方式建立起來的租賃關系,不是真正合同法意義上的租賃關系,這種使用權具有所有權性質,本質是物權,即民事主體以自己勞動獲得的權利,就象勞動報酬一樣。從字面上講,公房使用權不是所有權。如果將公房使用權作為所有權,將有一個回避不了的問題,即國家或單位作為產權人的地位問題。在實踐中,《公有住房使用權證書》上明確公房使用權人為承租方,而且在證書的首頁上也明確了房屋所有權單位。從這個意義上講,公房使用權還不是所有權,只有按照現行的有關房改政策,公房使用權人出資(包括用工齡等折算)購買房屋產權后,才能演變成為所有權。
談談公房使用權的繼承問題根據公有住房使用權的性質,可以作為遺產進行繼承。無論是基于單位分配而獲得的公房使用權還是通過市場交易而取得的使用權,均應允許繼承。在發生繼承爭議時可參照《最高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條的規定精神處理。即:各繼承人就作為遺產的使用權房屋的價值及歸屬達成協議,按協議處理;無法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1、各方均主張作為承租代表人承租房屋的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2、一方主張房屋使用權的,就價值不能達成一致的,可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使用權作出評估,取得房屋使用權的一方應按繼承份額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3、雙方均不主張房屋使用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公房使用權是我國特有的公房租賃使用制度的產物。近幾年來,國家住房政策發生巨大變化,公房越來越多地出售給公房承租人,特別是自1998年起,國家停止了住房實物分配,轉向貨幣工資分配,公有住房將逐步退出歷史舞臺。這也是《物權法》中未涉及此問題的主要原因。在房地產案件糾紛中,因公房使用權交易而產生的糾紛占相當高的比例。此類案件政策性強,可供參考的法律法規幾乎沒有,已經成為房地產案件的一個難點。所謂公房使用權,是指權利人以名義上租賃,實質上是福利分配所取得的對國家或國有企事業單位所有的房屋低于市場價租賃的權利。包括產權屬于房產管理部門所有的直管公房和產權屬于單位所有的自管公房,這種單位福利分房制度是我國計劃經濟體制下福利性住房分配的體現。公有房屋使用權的承租人,必須是企事業單位或者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其所分得的房屋面積大小與其工齡、職務級別、貢獻大小、家庭人口等諸多因素密切相關,由此建立起的職工與單位或者國家房產管理部門之間的房屋租賃關系,住房所有權歸國家或單位所有,職工低租金使用。關于公房使用權的法律性質,理論界分歧很大,其中比較有代表性的看法有:(一)債權說。債權說認為,國家作為公房的所有權人,授權有關的房產管理部門將公房出租給職工使用,并收取租金,在國家與職工之間形成一種租賃合同關系。從這個意義上講,公房使用權仍然為一種債權。持反對觀點的人認為,公房使用權有別于合同法意義上的租賃權。能夠成為公房使用權的主體只能是城鎮居民中機關、企事業等單位的勞動者,其他居民無法獲得這種使用權,而房屋租賃合同的主體則無此限;其次,能夠取得公房使用權的條件必須是為單位服務達到一定的期限,所分配住房的面積與勞動者工齡、職務級別、貢獻大小、家庭人口等諸多因素密切相關,從這個意義上講,公房使用權名為租賃,實質具有實物工資的意義。公有住房使用權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對公有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部分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所以說,公房使用權不等于租賃權。(二)居住權說。居住權,顧名思義,指居住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住房以及其他附屬設施所享有的占有、使用乃至收益的權利。法國、德國、瑞士、意大利、日本等國的民法典中現在是明確認可居住權的。我國在物權法中沒有對居住權加以明確。主要原因是:居住權的適用面很窄,基于家庭關系的居住問題適用婚姻法有關撫養、贍養等規定,基于租賃關系的居住問題適用合同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而且,居住權大多發生在親屬、朋友之間,一旦發生糾紛,可以通過現行有關法律規定的救濟渠道加以解決。居住權是建立在私人所有權基礎上的為特定個人設定的一種權利,且不得將使用的房屋出租、轉讓或進行其他處分,因此也不能把公房使用權同居住權相提并論。居住權可以根據遺囑或者遺贈獲得,也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取得。主要為生活中的弱者一方設立,具有扶助、贍養、關懷的性質。比如,房屋的所有人可以通過遺囑的方式,使房屋由其子女繼承,但在遺囑中卻規定由其配偶或其他人享有居住權;家庭在分家析產時,可以把某項財產的所有權分配給某特定的人,但同時對需要房屋的保姆設定居住權;再如,男女雙方在離婚時,在離婚協議中規定,離婚后房屋所有權歸屬于男方,但女方應對其中一間房屋享有居住權。(三)所有權說。公房租賃是依據變相工資分配方式建立起來的租賃關系,不是真正合同法意義上的租賃關系,這種使用權具有所有權性質,本質是物權,即民事主體以自己勞動獲得的權利,就象勞動報酬一樣。從字面上講,公房使用權不是所有權。如果將公房使用權作為所有權,將有一個回避不了的問題,即國家或單位作為產權人的地位問題。在實踐中,《公有住房使用權證書》上明確公房使用權人為承租方,而且在證書的首頁上也明確了房屋所有權單位。從這個意義上講,公房使用權還不是所有權,只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