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親屬繼承法問題

導讀:
親屬法是受到法律和道德雙重制約的是確定親屬關系的法律依據親屬繼承法是描述親屬法與繼承法相柔和的原理基本規則等等親屬繼承的問題。具體內容請閱讀下文了解淺析親屬繼承法問題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廣義的親屬法和狹義的親屬廣義的親屬法是指調整婚姻、血親和收養、監護等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體系。純粹的親屬法則是完全由調整親屬關系的民事法律規范構成的。妨礙婚姻家庭的犯罪屬于刑法的調整范圍。財產法中的財產關系以一切具有平等屬性的自然人、法人為主體而親屬法中的財產關系以具有特定親屬身份的自然人為主體。那么淺析親屬繼承法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親屬法是受到法律和道德雙重制約的是確定親屬關系的法律依據親屬繼承法是描述親屬法與繼承法相柔和的原理基本規則等等親屬繼承的問題。具體內容請閱讀下文了解淺析親屬繼承法問題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廣義的親屬法和狹義的親屬廣義的親屬法是指調整婚姻、血親和收養、監護等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體系。純粹的親屬法則是完全由調整親屬關系的民事法律規范構成的。妨礙婚姻家庭的犯罪屬于刑法的調整范圍。財產法中的財產關系以一切具有平等屬性的自然人、法人為主體而親屬法中的財產關系以具有特定親屬身份的自然人為主體。關于淺析親屬繼承法問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親屬法是受到法律和道德雙重制約的是確定親屬關系的法律依據親屬繼承法是描述親屬法與繼承法相柔和的原理基本規則等等親屬繼承的問題。具體內容請閱讀下文了解
淺析親屬繼承法問題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1、如何理解親屬法的涵義
親屬法是規定親屬身份關系的發生、變更和終止以及基于上述身份關系而產生的權利義務的法律規范的總和。親屬法有廣義的親屬法和狹義的親屬法、非純粹的親屬法和純粹的親屬法、形式意義上的親屬法和實質意義上的親屬法。廣義的親屬法和狹義的親屬廣義的親屬法是指調整婚姻、血親和收養、監護等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體系。狹義親屬法僅指調整血親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體系而不規定婚姻、收養和監護關系非純粹的親屬法中不僅有調整親屬關系的民事法律規范還有與親屬事項有關的刑事法律規范。純粹的親屬法則是完全由調整親屬關系的民事法律規范構成的。近、現代親屬法是純粹的親屬法它是完全由民事性質的法律規范構成的是規范親屬身份關系和由此身份而產生的財產關系的法律。妨礙婚姻家庭的犯罪屬于刑法的調整范圍。不容置疑我國的親屬法概念即指純粹的親屬法。
形式意義上的親屬法系指以親屬法命名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如民法中的親屬編。在有些國家中對雖然不以親屬法為名但實際上起著親屬基本法的作用的法律(如國外以家族法、婚姻法、婚姻家庭法、家庭法為名之法律)亦可視其為形式意義上的親屬法又如我國現行婚姻法。實質意義上的親屬法則是指調整親屬關系的全部法律規范的全體它不以形式意義的親屬法中的規定為限。
2、親屬財產關系與民法財產法上的財產關系有何區別
親屬財產關系與民法財產法上的財產關系雖都屬于財產關系的范疇但又有明顯的區別
(1)性質不同。民法財產法上的財產關系通常具有等價有償的性質這反映了商品經濟條件下價值規律的客觀要求親屬法領域的財產關系則不是等價有償的如夫妻、親子之間的相互扶養義務等。
(2)主體不同。財產法中的財產關系以一切具有平等屬性的自然人、法人為主體而親屬法中的財產關系以具有特定親屬身份的自然人為主體。
(3)目的不同。民法財產法上的財產關系以服務于商品經濟為目的親屬財產關系則以服務于家庭共同生活、實現家庭職能為目的。
(4)產生根據不同。民法中財產關系以各種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的事件、行為或事實構成為根據親屬財產關系以引起特定身份關系的法律事實為主要根據。
(5)意思自治的程度不同。財產法中的財產關系一般帶有任意性其產生、變更、終止和內容主要取決于當事人的意思自治而親屬法中的財產關系大多數帶有強制性意思自治受到嚴格的限制。
3、何理解羅馬法親等計算法與寺院法親屬計算法之異同
①羅馬法親等計算法直系血親的親等計算法。直系血親以代數為標準計算親等即從己身往上數或往下數但不算己身每經一世代為一親等。旁系血親的親等計算法。從己身上數至雙方共同的直系血親即同源人每經一世代為一親等再往下數至要計算的人也是每經一世代為一親等所有數字相加即為己身與所指親屬的親等數。
②寺院親等計算法直系血親的親等計算法。與羅馬法直系血親的親等計算法完全相同即從己身上數或下數但不算己身以間隔的世代數定其親等數。旁系血親的親等計算法。與羅馬法旁系血親的親等計算法有所差異其計算方法是從己身和所要計算的親屬分別上數至血源同源人如兩邊的親等數相同時其相同數即為親等數如親等數不等則取其多者為親等數
③兩者相同的地方羅馬法與寺院法兩者計算直系血親親等數的方法完全相同。其親等數可直觀地反映出親屬關系的親疏遠近。
④兩者不同的方面兩者計算旁系血親親等數的方法不同。其主要的不同點是對己身往上數至同源直系血親的世代數與從同源直系血親數至計算親等的旁系血親的世代數羅馬法計算法以兩邊世代數之和為旁系血親的親等數而寺院法計算法則只取世代數大的一邊作為旁系血親的親等數。因此兩者對旁系血親的親等計算結果也大不相同。
例如自己與叔伯、叔伯子女的親等數。按羅馬法自己與叔伯為三親等、自己與叔伯子女為四親等。按寺院法自己與叔伯、叔伯子女均為三親等
4、我國婚姻法所采用的代數計算法與羅馬法、寺院法親等計算法有何區別
①我國的計算方法我國是代數計算法即以“代”來表示親屬關系的親疏遠近。代即世輩以一輩為一代直系血親的計算。從己身開始己身為一代往上或往下數。旁系血親的計算。首先找到己身與所要計算的旁系血親的血緣同源人然后從兩邊分別往上數至血緣同源人。如果兩邊的世代數相同則其相同數即為代數如果兩邊的世代數不同則取世代數大者為其代數。計算時應注意代數包括己身或所要計算的旁系血親。
②我國的代數計算方法與羅馬法的計算法的區別
第一我國是以“代”來表示親屬關系的親疏遠近羅馬法以“親等”表示親屬關系的親疏遠近。
第二計算時我國已身算一代而羅馬法的計算方法中已身并不包括在內。
第三對旁系血親的計算方法有很大區別。對己身往上數至同源直系血親的世代數與從同源直系血親數至計算親等的旁系血親的世代數羅馬法計算法以兩邊世代數之和為旁系血親的親等數而我國計算法則只取世代數大的一邊作為旁系血親的親等數
③我國的代數計算方法與寺院法的計算法的區別
第一我國是以“代”來表示親屬關系的親疏遠近寺院法以“親等”表示親屬關系的親疏遠近。
第二我國的計算方法與寺院法相近但我國已身算一代而寺院法不包括已身。
5、婚姻的成立與生效有何區別
婚姻的成立是指符合婚姻的構成要素的客觀情況。根據民法的一般原理男女兩性意思表示一致、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具有社會公示性婚姻即為成立。婚姻的生效是指已經成立的婚姻因符合法定的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認可的效力。婚姻的生效與婚姻的成立其區別點主要在于
第一婚姻的成立著眼于是否符合法律構成要素而在法律上視為一種客觀存在婚姻的生效著眼于成立的婚姻因符合法定的有效條件而取得法律認可的效力。
第二婚姻成立與生效的構成要件不同。婚姻成立的標準根據民法有關民事行為的成立要件其構成要件有主體為男女兩性、以共同生活為目的意思表示、具有公示性使不特定的第三人可以獲悉男女雙方的婚姻狀況。婚姻的生效要件包括當事人結婚的能力規則、意思表示自愿真實的規則、合法性原則。
第三發生的時間不同。婚姻只要具備法定的構成要素即為成立但自具備法定有效要件時生效。
第四如果婚姻不成立本身不可補正而如果婚姻在效力上有瑕疵特別是在可撤銷婚姻之情形有可能事后進行補正。
6、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有何區別
第一從原因上看欠缺結婚要件的婚姻一般被區分為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相對而言對于違反公益要件的如重婚、近親結婚、未達法定結婚年齡的婚姻一般歸屬于婚姻無效反之純粹違反私益要件的婚姻如非自愿結婚、虛假婚姻等一般為可撤銷的婚姻。
第二從程序上看無效婚姻的認定有當然無效和宣告無效兩種方式可撤銷婚姻須依訴訟方式進行。
第三從時間效力上看婚姻的無效溯及既往無效婚姻自始無效雙方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義務關系可撤銷婚姻不溯及既往在被撤銷之前具有法律效力只是從撤銷之日起廢止該婚姻的效力。
7、日常家事代理權的性質及其財產責任
日常家事代理權的性質各國有不同的規定存在著差異。有的采身份效力說如德國民法典。認為夫妻間的日常家事代理權是基于夫妻身份關系而產生夫妻為婚姻共同體的成員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是夫妻經營共同生活的必需因此基于夫妻的身份當然享有日常家事代理權與一般代理不同的是代理權行使是不必以被代理人的名義。有的采委任說適用委任的相關規定。這種學說認為日常家事代理權基于夫或妻的委任。總的來說與一般代理有別一是代理權行使時不必以被代理人的名義二是日常家事代理權是基于夫妻關系而營終身共同生活時之一種便宜規定以適應日常家事之需要。與一般代理之目的不同。其財產責任是配偶一方代表家庭所為的行為對方配偶必須承擔法律責任配偶雙方對其行為承擔共同的連帶責任。
8、我國婚姻法規定的離婚原因有何特點
修正后的婚姻法對判決離婚原因集中規定在第32條第2至4款。其內容構成了我國判決離婚標準的完整體系。
第一離婚標準的實質內容分析奉行完全破裂的原則。該破裂原則作為絕對離婚原因具有獨立的、普遍的法律效力是積極破裂原則當事人雙方都有離婚請求權的破裂原則。該破裂原則是一種徹底的無因破裂不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具體原因不論當事人是否有過錯責任當事人都可提出離婚。
第二從離婚標準的規范形式抽象概括主義與具體列舉主義相結合形成了例示主義模式。修正后的婚姻法在全面充分地肯定了1980年婚姻示第25條關于裁判離婚標準的規定的基礎上又通過第3款、第4款列舉具有常見性、多發性的幾類具體離婚原因或理由作為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法定的尺度使法定離婚理由的概括性規定與列舉性規定兼收并蓄這是我國離婚標準立法的一大發展和進步。
9、離婚與分居有何區別
第一分居期間事實上雙方雖無共同的生活但法律上婚姻關系仍然處于存續狀態。分居期間夫妻身份依然存在雙方均不得另行結婚一方或雙方在分居期間再婚構成重婚與第三人發生兩性關系構成通奸。離婚是婚姻關系的終止夫妻身份消失雙方均可以另行結婚。
第二分居期間仍負夫妻間互相扶養的義務。夫妻間的互相扶養作為一種狀態性的、持續性的法律關系在婚姻關系有效存續期間均具有法律拘束力而無論婚姻的態勢如何。離婚因夫妻身份而確定的權利義務關系隨之消滅夫妻間扶助和供養的權利義務免除任何一方無權請求對方支付扶養費。居期間夫妻仍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基于繼承權是自然人基于一定的身份關系享有的權利各國大都認為夫妻雖然分居但因夫妻身份關系仍然存續夫妻仍應有繼承權。離婚后夫妻人身關系依法解除法定的繼承人資格喪失一方死亡另一方無權按法按法定繼承方式繼承。
10、婚生子女的掖定?設立婚生子女的推定有何意義
婚生子女的推定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妻子受胎所生的子女推定為婚生子女。婚生推定的實質是法律對未予證實的子女與生母之夫之間的血緣關系強制性地推定為婚生。推定的方法就是對婚生子女構成要件的求證即求證
(1)父母具有合法婚姻關系
(2)子女為生父之妻分娩所生
(3)該子女是在父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受胎或出生。
我國婚姻法中雖然有婚生子女這一法律概念但對于其含義及婚生父母子女關系依據何種法律事實而產生卻未作規定。從法律上明確婚生父母子女關系產生的根據有著重要意義。一是尊重婚姻道德。為尊重妻子的婚姻貞潔即應推定丈夫是妻子所生子女的父親。二是有利于保護子女的權益。可以避免確認父子女關系所固有的證明困難使子女在受胎期間和出生后能切實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三是有利于保護丈夫的合法權益。婚生子女的推定只是一種法律上的推定若有相反的事實法律就給予丈夫以否認親子關系的權利。四是有利于維護婚姻家庭的和睦。享有婚生否認請求權的只能是丈夫、妻子或子女本人第三人不得任意主張夫妻在婚姻關系所生子女為自己的子女就可以防止第三人對他人夫妻關系和父母子女關系的介入和干擾。
11、如何理解繼承權的概念
繼承權是一種民事權利已無疑義。學者們對它的表達方法不同。有人認為繼承權是公民依照法律規定或被繼承人生前的合法有效遺囑承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有人認為繼承權是繼承人所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也有的學者認為繼承權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學者一般都認為繼承權有兩種含義一是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二是主觀意義上的繼承權。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指的是自然人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遺囑的指定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資格又稱為繼承期待權。此種意義上的繼承權實際上是繼承人所具有的繼承遺產的權利能力。主觀意義上的繼承權是指繼承人在繼承法律關系中實際享有的具體權利。主觀意義上的繼承權是于繼承開始后由客觀意義繼承權轉化而來的是繼承人可以現實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因而是一種既得權。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并不是繼承人實際享有的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只是繼承人將來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現實可能性。具備一定條件時原來享有客觀意義上的可能性繼承權的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留下的遺產享有繼承的具體權利。一定條件一般是指被繼承人死亡、被繼承人留有遺產、繼承人未喪失繼承權。
12、如何正確理解繼承權的喪失
第一繼承權的喪失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發生法定事由時取消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資格。須注意的是繼承權喪失的含義是特定的僅指繼承權的依法剝奪。繼承權的取消或不分遺產等都不屬于繼承權喪失的范圍。繼承權的喪失劃分為絕對喪失和相對喪失。絕對喪失為終局喪失是指因發生某種使某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法定事由時該繼承人的繼承權便終局的喪失該繼承人再不得也不能享有對特定被繼承人已喪失的繼承權相對喪失又稱為非終局的喪失是指雖因發生某種法定事由繼承人的繼承權喪失但在具備一定條件時繼承人的繼承權也可最終不喪失。
第二根據我國繼承法第七條規定喪失繼承權的法定事由有四個一是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法定事由二是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三是遺棄被繼承人或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四是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
第三繼承權的喪失是繼承期待權的喪失無論繼承權喪失的事由發生在何時均應自繼承開始之時發生效力。即使喪失繼承權的法定事由發生在繼承開始后喪失繼承權的效力溯及繼承開始之時。
13、法定繼承與轉繼承有何區別
第一性質與效力不同。轉繼承是繼承開始繼承人直接繼承后又轉由轉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實質上是就被繼承人的遺產連續發生的兩次繼承。轉繼承享有的實際上是分割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而不是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遺產繼承權。代位繼承是代位人基于代位繼承權直接參加遺產繼承代位繼承人享有的是對被繼承人遺產的代位繼承權。
第二發生的時間和成立條件不同。轉繼承發生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并且可因任何一個繼承人的死亡而發生任何一個繼承人都可成為被轉繼承人。而代位繼承只能是因被繼承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而發生只有被繼承人的子女才能成為被代位繼承人。
第三主體不同。轉繼承人是被轉繼承人死亡時生存的所有法定繼承人被轉繼承人可以是被繼承人的任一繼承人而代位繼承中代位繼承人僅限于被代位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
第四適用范圍不同。轉繼承可以發生在法定繼承中也可以發生遺囑繼承中。而代位繼承只適用于法定繼承在遺囑繼承中不適用。
14、如何理解轉繼承的性質
關于轉繼承的性質學者中有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轉繼承只是繼承遺產權利的繼承。另一種觀點認為轉繼承是應繼承的遺產份額的轉移是將被轉繼承人繼承下來的遺產應繼承份額的權利轉移給轉繼承人。我們認為轉繼承只是將被轉繼承人應繼承的遺產轉由其繼承人承受轉繼承所轉移的不是繼承權而是遺產所有權。因此應將被轉繼承人應繼承的遺產份額視為其同配偶的共同財產(如果沒有另我的特別約定)轉繼承關系的客體即轉繼承承受的是被轉繼承人應取得的遺產份額但不是被轉繼承人應取得的全部遺產份額。
15、遺贈與遺囑繼承
第一受遺贈人與遺囑繼承人的主體范圍不同。受遺贈人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任何公民也可以是國家和集體但不能是法定繼承人范圍之內的人。遺囑繼承人則只能是法定繼承人范圍之內的人。
第二受遺贈權與遺囑繼承權客體范圍不同。受遺贈權的客體只能是遺產中的財產權利而不包括財產義務。受遺贈人接受遺贈時只承受遺產中的權利而不承受遺產中的債務。而遺囑繼承權的客體是遺產既包括被繼承人生前的財產權利也包括被繼承人生前的財產義務。遺囑繼承人對遺產的繼承是包括繼承權利和義務不能只承受遺產的財產權利而不承受遺產的財產義務。
第三受遺贈權與遺囑繼承權的行使方式不同。受遺贈人接受遺贈的須于法定期間內作出接受遺贈的明示的意思表示。受遺贈人接受遺贈的必須在知道受遺贈后的兩個月內作出接受遺贈的明確的意思表示。而遺囑繼承人自繼承開始至遺產分割前未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即視為接受繼承放棄遺囑繼承權必須于此期間內作出明確的意思表示。
第四受遺贈人與遺囑繼承人取得遺產的方式不同。受遺贈人不能直接參與遺產的分配而是從遺囑執行人處取得受遺贈的財產而遺囑繼承人可直接參與遺產的分配而取得遺產。
第五在遺贈中受遺贈人不能再指定而在遺囑繼承中遺囑人可以于遺囑中指定候補繼承人。
16、遺贈與遺贈扶養協議有何區別
第一遺贈扶養協議是一種雙方法律行為遺贈是單方的法律行為只要有遺贈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遺贈人也可以自己的意思變更或撤銷遺贈的意思表示。
第二遺贈扶養協議是諾成性、要式的法律行為。遺贈扶養協議是諾成性行為因而自雙方意思表示達成一致時即可成立生效。協議中的扶養部分的履行發生在遺贈人死亡前而遺贈卻發生在遺贈人死亡后。
第三遺贈撫養協議是雙務、有償的法律行為而遺贈中的受贈人并不承擔對遺贈人的生前扶養和死后安葬的義務。遺贈扶養協議是有償的法律行為遺贈是無償的受遺贈人享受遺贈的權利并不以履行一定義務為對價。
17、遺產的接受和放棄與繼承權的接受和放棄有何區別
第一繼承權的接受和放棄的客體是繼承權而遺產的接受和放棄的客體是遺產。
第二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意味著繼承人放棄參與繼承法律關系而繼承人放棄遺產意味著放棄對遺產的權利。第三繼承人不放棄繼承權就視為接受繼承接受繼承權并不是放棄繼承權的前提而遺產的接受是遺產放棄的前提。第四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后遺產處理前作出。而放棄遺產的表示只能是在遺產處理時作出。
18、被繼承人債務如何清償
對被繼承人債務的清償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是限定繼承。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遺產債務的清償只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繼承人不負清償責任。
二是保留必留份。無論在法定繼承還是遺囑繼承中都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即使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也應當為其保留適當遺產以滿足其基本生活需要然后再按繼承法第33條和民事訴訟法第180條的規定清償債務。
三是債務的清償優先于遺贈。在遺贈和清償債務的順序上債務的清償優先于執行遺贈。清償債務后若有剩余財產則執行遺贈清償債務后若沒有剩余財產的則不能執行遺贈。
四是繼承人連帶清償。因繼承人共同繼承的遺產系共同共有所以共同繼承人對遺產債務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19、涉外遺囑繼承的準據法如何選擇
涉外遺囑繼承的準據法涉及到立遺囑人的立遺囑能力、遺囑方式、遺囑實質要件及效力、遺囑的變更與撤銷等準據法的確定。
第一立遺囑能力的準據法從各國立法分析主要有
其一區別制涉及動產的立遺囑能力適用立遺囑人的住所地法涉及不動產的立遺囑能力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
其二適用立遺囑人立遺囑時的住所地法。
其三適用立遺囑人立遺囑時或死亡時的本國法。
第二遺囑方式的準據法。采區別制的動產遺囑使用遺囑人屬人法或立遺囑行為地法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采單一制涉及遺囑方式的統一適用遺囑人屬人法或立遺囑地法
第三遺囑實質要件及效力的準據法通常適用以下沖突原則以確定遺囑的實質要件及效力的準據法遺囑人的本國法或遺囑人的住所地法或區別制。
第四遺囑撤銷的準據法。對于遺囑撤銷的準據法各國基本上規定與遺囑能力相同的準據法。第五無人繼承遺產的準據法。各國對于無人繼承的遺產一般均主張收歸國有。但國家以何種名義或資格取得無人繼承的遺產各國立法規定不一主要有繼承權主義與先占主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