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親屬、繼承法有哪些變化

導讀:
《明治民法》分成五大篇,即總則篇、債權篇、物權篇、親屬篇和繼承篇。其中總則、債權與物權合稱為財產法,親屬與繼承則合稱為家族法又稱為身份法。總則篇中的內容應包括債權、物權、繼承三部分,但是在日本總則的內容主要是關于物權和債權的,所以明治民法中總則、債權和物權合稱為財產法而繼承與親屬則統稱為身份法。日本戰敗后,在憲法中主張男女平等、個人獨立,家族法也進行了相應的修改。親屬和繼承篇廢除以家父長制度為基礎的戶主制度、家長繼承和大家族的戶籍制度。父親即戶主去世之后,按照家督繼承由最大的兒子即長子繼承而不能由長女繼承,而且家中女兒出嫁之后即應從戶籍中遷出。那么日本親屬、繼承法有哪些變化。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明治民法》分成五大篇,即總則篇、債權篇、物權篇、親屬篇和繼承篇。其中總則、債權與物權合稱為財產法,親屬與繼承則合稱為家族法又稱為身份法。總則篇中的內容應包括債權、物權、繼承三部分,但是在日本總則的內容主要是關于物權和債權的,所以明治民法中總則、債權和物權合稱為財產法而繼承與親屬則統稱為身份法。日本戰敗后,在憲法中主張男女平等、個人獨立,家族法也進行了相應的修改。親屬和繼承篇廢除以家父長制度為基礎的戶主制度、家長繼承和大家族的戶籍制度。父親即戶主去世之后,按照家督繼承由最大的兒子即長子繼承而不能由長女繼承,而且家中女兒出嫁之后即應從戶籍中遷出。關于日本親屬、繼承法有哪些變化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明治民法》分成五大篇,即總則篇、債權篇、物權篇、親屬篇和繼承篇。其中總則、債權與物權合稱為財產法,親屬與繼承則合稱為家族法又稱為身份法。應該說。總則篇中的內容應包括債權、物權、繼承三部分,但是在日本總則的內容主要是關于物權和債權的,所以明治民法中總則、債權和物權合稱為財產法而繼承與親屬則統稱為身份法。明治時期的民法中財產法方面主要參考了法國民法和德國民法的第一草案,所以財產法的原則是近代法的原則,而家族法則有所不同。明治時期以前的江戶時期,一般人所適用的家族法與武士即武家所適用的武家法是不同的,明治民法將武家法納入其中采取了家父長制。
按照武家法的原則日本家族法的特點可概括為:男尊女卑、長幼尊卑、戶主制度。家督繼承以及大家族的戶籍制度。在同一民法典中財產法與家族法的原則不同。日本戰敗后,在憲法中主張男女平等、個人獨立,家族法也進行了相應的修改。1947年民法典第一條第二款規定,本法的解釋以個人的尊嚴及兩性平等為宗旨。親屬和繼承篇廢除以家父長制度為基礎的戶主制度、家長繼承和大家族的戶籍制度。進行以男女平等,個人的尊嚴(憲法13條)為原則的法律修改。以下簡要介紹以下日本的大家族戶籍制度和男尊女卑制度。
1、大家族戶籍制度:日本在二戰以前為增加戰斗能力鼓勵生育,一戶家庭中有夫妻二人和多個(如六個)子女的情況較常見。如在一戶家庭中,父親為戶主,在戶籍登記中會將其家中全部成員全部登記。父親即戶主去世之后,按照家督繼承由最大的兒子即長子繼承而不能由長女繼承,而且家中女兒出嫁之后即應從戶籍中遷出。戶主享有很大的權利,如長男成為戶主之后,次男的兒子如果要結婚在其三十歲之前要經過父母的同意,而不管其何時結婚都必須經過戶主的意見。如果長男(戶主)過世,那么長男的長男又成為戶主,則戶主的叔叔要結婚也要通過戶主的同意,由此可見戶主的權利非常之大。
2、男尊女卑:在日本如果一家之中夫與妻所生全部為女兒,那么丈夫可與其他女子生一兒子,在日本稱為庶子,當丈夫將庶子認領之后庶子便成為庶男子,其妻子成為庶男子的嫡母,夫即戶主死亡后,戶主的繼承即家督繼承由庶男子來繼承而不是他的妻子和女兒,甚至戶主的財產也是由庶男子來繼承,根本不考慮妻子的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