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債權人如何實現債權

導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6條“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由于繼承人已明確表示放棄繼承,債權人此時向繼承人主張權利沒有法律依據。如果無繼承人,債權人又不能擅自處分遺產。尋求訴訟解決,法院又告知沒有被告而不予受理。也就是說繼承人應當參加訴訟,沒有選擇的余地,人民法院只是及時通知而已,無須征求繼承人是否愿意繼承而參加訴訟。而且繼承人還要花費時間參加訴訟,并因敗訴而承擔訴訟費。那么淺析債權人如何實現債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6條“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由于繼承人已明確表示放棄繼承,債權人此時向繼承人主張權利沒有法律依據。如果無繼承人,債權人又不能擅自處分遺產。尋求訴訟解決,法院又告知沒有被告而不予受理。也就是說繼承人應當參加訴訟,沒有選擇的余地,人民法院只是及時通知而已,無須征求繼承人是否愿意繼承而參加訴訟。而且繼承人還要花費時間參加訴訟,并因敗訴而承擔訴訟費。關于淺析債權人如何實現債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相關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法》(下稱《民訴法》)第一百三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四)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后,恢復訴訟。”、第二百三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復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稱《民訴法》若干意見)第44條“在訴訟中,一方當事人死亡,有繼承人的,裁定中止訴訟。人民法院應及時通知繼承人作為當事人承擔訴訟,被繼承人已經進行的訴訟行為對承擔訴訟的繼承人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下稱《繼承法》)第三十二條“無人繼承以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份,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稱《繼承法》若干意見)第46條“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二、債權人主張權利存在的難題
(一)沒有適格的被告。實踐中,債務人死亡留有一定遺產,但無人繼承(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時,(1)如果有繼承人的,債權人是否可以向繼承人主張?由于繼承人已明確表示放棄繼承,債權人此時向繼承人主張權利沒有法律依據。退一步講,即使可以向繼承人主張,由于遺產不夠折抵債務,繼承人為了少找麻煩而什么都不管,因此,也是形同虛設。(2)如果無繼承人,債權人又不能擅自處分遺產。尋求訴訟解決,法院又告知沒有被告而不予受理。實際上,債權人往往無從主張其權利。
有看法認為:此種情形繼承人不得放棄繼承,法院應當認定放棄無效,而通知繼承人參加訴訟。筆者認為,《民訴法》若干意見第44條規定包含著這樣一層意思:一方當事人死亡,有繼承人的,人民法院應及時通知繼承人作為當事人承擔訴訟。也就是說繼承人應當參加訴訟,沒有選擇的余地,人民法院只是及時通知而已,無須征求繼承人是否愿意繼承而參加訴訟。但是,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人是可以放棄繼承的,盡管《繼承法》若干意見第46條規定,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但是法律并未規定繼承人應當“繼承而參加訴訟”,亦即,“繼承并參加訴訟”并非法定義務。同時,《民訴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明確了繼承人有權選擇是否繼承并參加訴訟的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