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可以追至次次債務人嗎

導讀:
代位權是債權的一種法定權能,是債的保權制度的一種,可代位行使的權利僅限于到期債權,而債務是可能存在擔保人的,擔保人有清償債務的責任,那么,代位權可以追至次次債務人嗎?
代位權可以追至次次債務人嗎
在執行次債務人時,一旦次債務人提出了異議,申請執行人就無法再通過執行程序向次債務人求償。在此情況下,申請執行人只有通過行使代位權訴訟這一救濟途徑來主張權利。顯然,沒有對主債務人的生效判決,申請執行人也不可能申請執行主債務人,同樣也不存在向次債務人求償的情況。
換句話講,也就是說,主債權人既可以選擇直接向次債務人求償的訴訟,也可以在主債權人與主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已有生效判決,在向主債務人執行不能,向次債務人求償被提異議的情況下,主債權人可以行使向次債務人的求償權。申請執行人向次債務人提起代位權訴訟應視為是法律賦予申請執行人的一項特別權利,旨在最在限度地保護債權人債權的實現。
代位權中擔保人可作為次債務人嗎
代位權是債務人的債務人有擔保人的,如果債務人不清償債務時,擔保人可以作為次債務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條規定: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條件
代位權之訴為民事訴訟,故須具備民事訴訟法第108條所規定的起訴條件;同時,代位權之訴還須具備自身的特殊要件?!逗贤ń忉?一)》第11條規定:"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73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二)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三)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
(四)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