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審前程序辯護律師權利之保障

導讀:
刑事審前程序辯護律師權利之保障
通信權,是指律師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利用通信設備進行聯絡的權利。廣義的通信權還包括律師與犯罪嫌疑人相互交換物品和文件的權利。這種權利與會見權都是在押犯罪嫌疑人為了接受辯護律師的法律幫助,在刑事程序中享有的最重要的基本權利。從辯護律師的角度來說,也是最重要的固有權之一。與會見權一樣,通信權的重要性主要體現在準許有關機關較長時間拘禁犯罪嫌疑人的國家,確保犯罪嫌疑人不與外界隔絕,能及時得到法律專家的幫助,以保障其合法權益不受不當的侵犯。
在國外,會見權與通信權一般合稱為“會見通信權”或“會見交流權”,權利行使的時間和條件也沒有區別。我國刑事訴訟立法對會見通信權的規定,與國外立法規定相比,有以下不同之處:第一,會見權與通信權相對分離。從立法表述上,可以看出這種傾向。我國刑事訴訟法第96條第2款規定,受委托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案件情況。第36條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第二,律師享有與犯罪嫌疑人的會見權和通信權的時間不一致。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律師自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即享有會見的權利,但享有通信權的時間是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第三,我國刑事訴訟法中的會見通信權不包含辯護律師與被追訴人交換文件和物品的權利。我國《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范(修改稿)》第29條規定:“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應當遵守羈押場所依法作出的有關規定,不得為犯罪嫌疑人傳遞物品、信函……”。我國有的學者也認為:“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應當遵守羈押場所的有關規定,不得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交換物品和文書,不得使用通訊工具與外界聯系” .依照我國刑事訴訟法,在偵查階段可以對犯罪嫌疑人實行長期監禁,其中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時間最長可能達到37天,逮捕羈押的時間從2個月到7個月不等,如果遇有法定延長或重新計算羈押期間的情形,羈押期間會更長。如此長的羈押期間,使得會見通信權尤其重要,成為在押犯罪嫌疑人辯護權保障的基礎和前提。因此,對律師與犯罪嫌疑人的會見通信權作如此嚴格的限制,顯然不利于律師切實行使權利,不利于犯罪嫌疑人權利的保障,也不利于辯護律師對偵查機關的監督。為此,有必要在立法上明確會見權與通信權的同步性與不可分割性,對于會見通信權亦應做廣義的解釋,其中包括相互交換物品和文件的權利。對于交換的物品與文件,尤其是食品、衣物以及與辯護有關的文件,嚴禁扣留,但為了監管的安全性,可以采取適當的方式進行檢查。




